從偶然防衛案談社會一般人與上帝視角


從偶然防衛案談社會一般人與上帝視角

文/馬洪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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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心想殺死乙的甲,遠遠看到乙,遂掏出手槍扣動扳機,乙應聲倒地,死亡。結果事後發現,當時乙正要點火炸掉某商場洩憤,商場有2000餘人,乙在點火的前一秒鐘,被甲的槍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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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跟一檢察官同學聊天,聊到了刑事案件的判斷標準。同學提出,我們不是上帝,不能站在理性人的角度分析、判斷問題。

比如崑山案,在電車男面臨緊迫現實危險的時候,你不能期待電車男理性判斷砍人的刀是刀刃還是刀背,理性判斷自己的反擊行為怎樣才算沒有超出必要限度,理性判斷寶馬車司機掉頭跑了危險就消除了,除非他是上帝。

這就是上帝視角。站在上帝視角思考問題,忽略社會一般人的觀點,恐怕是很多時候我們也會犯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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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竟是個技術活,社會一般人的觀點是否可以保證科學評價呢,實際這種客觀說也確實會存在問題。

比如甲打傷乙,乙患有血友病,因而血流不止而死亡。判斷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如果採用社會一般人的平均標準,一般人能認識乙是血友病患者,就應當認為甲也能夠認識到,一般人認識不到,也不能苛求甲認識到。

根據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就會得出如下結論:因為一般人很難知道乙患有血友病,甲也就不知道,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但如果恰巧甲知道乙患有血友病呢,這時候就不得不考慮甲的主觀想法了。所以德日主流觀點為社會一般人標準與主觀說相結合的綜合說。既要考慮社會一般人的平均標準,也要考慮特殊情形下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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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上帝視角。

瓊瑤的《情深深雨濛濛》,長達百萬的敘事都是從陸依萍的視角出發,從“我”的視野刻畫出“往事一幕幕,傷心一幕幕”。這足以彰顯瓊瑤的成熟風格,一般作者則很難完成“我”的故事。

“我”的視角總是容易片面,甚至凌亂,第一人稱的小說自然是最難寫的。因為你不僅是站在了“我”的立場上,還要畫出一條上帝路線。記得當年看這個小說,我還在想,主人公是“我”,“我”怎麼知道陸振華對“我”到底怎麼樣。

而瓊瑤憑藉自己強大的敘事方式,以上帝視角出色的完成了這部第一人稱的小說。

但這畢竟是小說,實踐中對已經發生的案件,我們很難從理性人的角度來分析。而社會一般人的標準,是不是真的是一般人的標準,還是大體上是,這個大體上佔了多少比率,恐怕對這個標準也很難有統一標準。

回到最開始的偶然防衛的案例,甲想殺乙,也殺死了乙,卻救了上千上百的人,從法益衡量的角度來說,他保護了優勢法益。法律人對此形成了三種觀點,無罪、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殺人既遂。

作為社會一般人,你會怎樣評價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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