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管理與應用

索賠是指合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或其他過錯,或雖無過錯但因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受到損失時,要求對方給予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行為。

索賠的特徵:索賠是雙向的;只有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 利損害,一方才能向對方索賠;索賠是一種未經確認的單方行為

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非自己原因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失時,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工程索賠管理與應用


工程索賠是正當權利的要求,是業主、工程師、承包商之間正常的、大量發生的、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務。工程索賠具有如下特徵:

(1)工程索賠以證據和以合同或法律條文為依據

(2)只有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才可以提出索賠

(3)工程索賠是一種等待確認的行為

(4)工程索賠工作貫穿於工程項目建設的始終

(5)工程索賠是一門工程技術與法律融合的科學藝術


工程索賠管理與應用


工程索賠管理與應用


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賠的事件有

工程索賠事件是指因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而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干擾事件。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賠的事件有:

1)業主未按規定時間和數量交付設計圖紙和資料,未按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道路、通水通電等,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

2)實際的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規定背離。

3)業主或工程師變更原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打亂了工程施工計劃。

4)設計變更、設計錯誤或業主、工程師錯誤指令或提供錯誤數據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報廢、停工或窩工等。

5)工程數量變更。

6)業主指令提高設計、施工、材料的質量標準。

7)業主或工程師指令增加額外工程。.

8)業主或工程師指令加快工程進度。

9)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

10)業主未及時支付工程款。

11)合同缺陷,如合同條款不全、錯誤或前後矛盾。

12)物價上漲,造成材料價格、人工工資上漲。

13)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修改。

14)貨幣貶值、匯率變化及其他。

【案例】某鋼筋混凝土結構住宅,業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單位將土方開挖,外牆塗料與防水工程分別分包給專業性公司,並分別簽訂了分包合同。 合同規定2007年3月1號開工,2008年4月1號竣工,工程造價3000萬元。

§[問題] :(1) 總包單位於2月25號進場,進行開工前準備工作,電力部門通知施工用變壓器要到3月8號才能安裝完畢,施工單位因此要求工期順延七天。此項要求是否成立?根據是什麼?

§(2) 土方公司在基礎開挖中遇到地下文物,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為此總包單位請他們向業主索賠,是否恰當?為什麼?

§(3) 在結構施工過程中,總包單位按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由於施工組織設計本身的缺陷導致現場一度失控,導致封頂時間延誤了七天。總包單位以工程師的同意為由,要求給予七天的工期補償。是否恰當?為什麼?

§答:(1) 成立,因為此責任屬於業主責任,將施工所需的電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是業主應該做的工作,並非承包商的責任。 (2) 不恰當,因為土方公司是分包單位,與業主沒有合同關係,只能向總包商索賠。 (3) 不恰當,因為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的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不能免除承包商對施工組織設計本身的缺陷所應承擔的責任。

【案例】建設單位將一賓館裝修改造工程項目中的裝飾和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分別發包給某裝飾施工單位和某設備安裝單位,經建設單位同意,裝飾單位又將防水施工分包給一專業防水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與裝飾施工單位和設備安裝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5000元人民幣,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5000元人民幣。

該工程所用的防水材料由建設單位供應。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規定防水施工應從5月10日開工至5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建設單位供應材料不及時,使防水施工在5月12日才開工;5月13日至5月18日防水工程公司的施工人員因未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現了50年一遇的異常大雨。

問題:(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哪些由建設單位承擔?哪些由施工單位承擔?

(2)裝飾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是多少?

(4)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程序如何?

答:(1)從5月10日至5月12日共3天,屬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託期,應給予施工單位工期和費用的補償。

從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屬於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從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給予順延。

(2)裝飾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4=7天。

裝飾施工單位應獲得的費用補償為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1.5萬元。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因為設備安裝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係,它與土建施工單位無合同關係。

設備安裝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6+4=13天。

設備安裝單位應獲得的費用補償為13×5000=65000元。

(4)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① 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②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方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③ 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④ 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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