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臺灣籍犯罪嫌疑人境外押回審判電信網絡詐騙案入選最高檢指導案例

光明網北京4月9日電(記者 陳暢)4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以打擊網絡犯罪為主題發佈了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張凱閔等52人電信網絡詐騙案入選最高檢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凱閔等52人先後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肯尼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集團。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過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負責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大陸居民的手機和電話進行語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內容為“有快遞未簽收,經查詢還有護照簽證即將過期,將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洩露”。當被害人按照語音內容操作後,電話會自動接通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的一線話務員。一線話務員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為由,在被害人不掛斷電話時,將電話轉接至冒充公安局辦案人員的二線話務員。二線話務員向被害人謊稱“因洩露的個人信息被用於犯罪活動,需對被害人資金流向進行調查”,欺騙被害人轉賬、匯款至指定賬戶。如果被害人對二線話務員的說法仍有懷疑,二線話務員會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官的三線話務員繼續實施詐騙。至案發,張凱閔等被告人通過上述詐騙手段騙取7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300餘萬元。

據瞭解,這是我國首例從境外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的電信網絡詐騙案。案件涉及大量的境外證據和龐雜的電子數據。

該案指導意義在於四個方面:一是對境外證據應著重審查合法性。二是對電子數據應重點審查客觀性。三是緊緊圍繞電話卡和銀行卡審查認定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事實。四是有明顯首要分子,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可以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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