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黴”小偷遇上A貨如何定罪?聽聽12348律師

浙江杭州一位白領韓女士報警

稱自己的包在辦公室被盜

包裡東西不值錢

但包包是大品牌,價值2萬元!

民警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最終小偷被抓住了

卻發生了尷尬一幕……


“倒黴”小偷遇上A貨如何定罪?聽聽12348律師


1

“大牌包”被盜,女子緊急報警


近日,杭州一市民韓女士向西溪派出所報案:“我放在公司辦公椅上的包包被人偷了!”韓女士說,包包內僅有耳機等雜物,並不值錢,但是自己的包包是大品牌,價值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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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韓女士向警方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當天11點多時,公司裡來了一個修凳子的工人,大家也並沒有在意,但據韓女士回憶,工人在修凳子時東張西望,鬼鬼祟祟的,很有可能自己的包包就是這樣被順手牽羊偷走的。


根據韓女士提供的線索,辦案民警立即展開偵查工作,通過查看案發現場公共視頻發現,當天確實有一名工人模樣的男子提著一個黑色大挎包離開,行蹤可疑。


民警很快就鎖定了嫌疑人張某,並於當晚10點多,在江乾區某賓館內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


2

盜竊者準備將包賣給奢侈品收購店



經審查,嫌疑人張某,男,35歲。張某有盜竊前科,2019年9月底才剛刑滿釋放,2019年12月份來杭州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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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交代,自己來杭一段時間,未找到什麼正經工作,自己也很缺錢。於是在2019年12月24日中午,

他偽裝成維修工,進入到韓女士所在的公司,假借修凳子名義,查看有沒有可以下手的東西。


張某說,他當時看到這個包包,就認為價值不菲,於是趁沒人注意,上前將包包塞進了隨手拎著的黑色大挎包內,然後迅速離開現場。


回到暫住的旅館後,張某立即在網上的二手交易平臺上尋找合適的買家,準備將這隻包包賣掉折現。


很快,張某就聯繫到了上海某奢侈品店收購人員,雙方談好以5000-9000元的價格收購,具體交易價格,需要張某到上海進行實物驗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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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萬萬沒想到……

可是萬萬沒想到,張某才剛聯繫好買家,民警就找上了門。


張某被抓時十分後悔,可是讓他更後悔的是,經過專業鑑定,韓女士的包是個“A貨”,估價僅值800元。


知道真相的張某,愣住說不出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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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張某因涉嫌盜竊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張某的盜竊數額究竟如何認定呢?


12348值班律師這麼說↓↓↓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此,構成刑法上的盜竊有這麼幾種方式,第一,盜竊公私此物,數額較大。第二,多次盜竊。第三,入戶盜竊。第四,攜帶凶器盜竊。第五,扒竊。細心的你會發現除了第一種外其餘四種都沒有數額上的要求。


回到本案,

本案的犯罪數額是800元。是不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盜竊公私財物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但是,具有某些特定情節,“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確定,也就是說500元到1500元就構成犯罪了。本案中,張某剛刑滿釋放,符合這些特定情節中的一種即“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因此他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可能也是符合法律上數額的規定的。

上海築業律師事務所 周瑜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因此無論盜竊的物品是真貨還是假貨,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而且符合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要求,就構成盜竊罪


結合法律規定,盜竊的物品是假貨的,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以實際價值計算。


如果該假貨有價值,由指定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後,其實際價值達到刑法規定的計算盜竊數額的則構成犯罪。


因此,盜竊的是假貨需結合該假貨的評估價值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財物價值達到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本案中張某曾經因為盜竊已經受過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顯然張某符合第一種情形,其盜竊貨物價值為800元,按照1000元的百分之五十計算,其盜竊金額屬於數額較大,故該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


北京安博(上海)律師事務所 秦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也就是說,盜竊行為人盜竊得手物品的價值,是指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不能以物品所有人或盜竊行為人“自認為”的價值或者以盜竊人與目標收購方“談好的”交易價格確定,應當以被盜物品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上海天璇律師事務所 姚君坤


來源 | 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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