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法學的理解

風信子,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


最初沒有開始系統學習法學時,每當想起法學,就想起北歐海盜的故事。在很久以前,還沒有法律的時候,北歐小島上的海盜每當有需要裁決的事件時,就請當地最有聲望的老人坐在一塊特定的巨石上,聽完雙方的敘述後宣判結果。

這就是最初法學在我心中的印象,神聖、正義,揚善除惡、是非分明。


我對法學的理解



一、法律一定是正義的嗎

有人或許會奇怪,法學怎麼會是不正義的呢?

但是事實如此。


我對法學的理解


(一)歷史上那些不正義

讓我們從近代追溯。二戰後德國士兵受到審判,很多士兵辯稱自己只是“依法辦事”。因為“依法辦事”,他們將一批又一批猶太人送入了毒氣室;因為“依法辦事”,他們奉行侵略他國的行動指南。很明顯,納粹的法是不正義的。


我對法學的理解



再往前追溯,在古羅馬時代,奴隸只是法律的客體,是任人處置的物,是不具有法律承認的人格的,可以被奴隸主任意買賣,甚至殺害。很明顯,古羅馬的法也有不正義的部分。

但是,何為正義呢?為何我們現在能夠評判什麼法是正義的什麼法是不義的呢?


我對法學的理解



(二)何為正義

有人說,正義,就是得到你應得的。但是所謂的正義標準是放之四海皆準的嗎?

在有些伊斯蘭教國家,批評教義會被判死刑,但是在其他國家只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在有些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是另一些國家卻保留了;有些國家規定具有刑事責任的年齡是0歲以上,有些卻高得多。

正義並不是客觀的規律,而是根據人們的價值共識而得的行為準則。這也是為什麼會出現納粹法與羅馬法中今天所認為的反人權的條例。


我對法學的理解



二、法律的正義是理所當然的嗎

(一)法律是否需要正義

後人將西方的法學研究分為三大法學流派,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主張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高於人定法。但是其自然法的主張卻缺少依據,屬於理論構想的範疇,曾在近代衰落。

實證法學派主張僅把法律當做一門技術來研究,而不考慮其價值層面。就像醫生治病僅考慮將病人治好,而不考慮其是好人還是壞人。但是這種理論學說承認“惡法亦法”,很容易導致法律價值指引功能的缺失。


我對法學的理解



社會法學派主張從法律在社會中的實際運作情況去研究法律。比如在社會中到底哪些法律真正得到落實了,實現程度為多少。

二戰後,自然法學派得以復興。因為人們從二戰中納粹的行為中重新反思法律的價值。法律僅僅是維護國家統治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嗎?還是有其更深的功用?

(二)法律正義的實現可能

二戰後,世界掀起人權運動。有關人權的國際法規和國內法條開始在世界範圍確立。但是,其實現程度卻有賴於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


我對法學的理解



總之,法律或許應該是正義的,但這並不是生來如此,是人們努力的結果。現在的法律依舊是不完善的,但是,法界人士可盡即所能,讓其向人們心中的正義靠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