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哪裡訴?(跨行政區域管轄京、贛、浙)

北京

房屋徵收哪裡訴?(跨行政區域管轄京、贛、浙)

(注:《北京法院調整部分市級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案件地域管轄》

1、除專屬管轄、專門管轄等特殊情形外,以東遷的市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按照屬地原則處理,根據遷入的新辦公地址來確定管轄法院;

2、調整涉及的案件自2019年1月11日起由新管轄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由新管轄法院對應的上一級法院審理。2019年1月11日之前原管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後續的上訴案件,按原有規定處理;
3、不在市委公佈的第一批搬遷名單裡的市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暫時不作調整,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市高級法院將根據北京市後續搬遷安排再及時作出新的調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南昌鐵路運輸法院
跨行政區劃管轄南昌、新餘、鷹潭市行政案件的公告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現決定由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南昌鐵路運輸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南昌、新餘、鷹潭市行政案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以後,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依法管轄下列行政案件:
  1.依法由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雲譜區、灣裡區、新建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下稱南昌市東湖區等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南昌市東湖區等法院不再受理一審行政案件;
  2.依法由南昌市南昌縣、安義縣、進賢縣,新餘市渝水區、分宜縣,鷹潭市月湖區、貴溪市、餘江縣法院(以下稱南昌縣等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但原告堅持選擇由南昌縣等法院管轄的,該案件由當地法院依法辦理;
  3.以南昌、新餘、鷹潭市行政區劃內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南昌、新餘、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但是,南昌、新餘、鷹潭市行政區劃內縣級人民政府系複議機關作為行政訴訟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按照前述第1項、第2項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2017年10月1日以後,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管轄下列行政案件:
  1.依法由南昌、新餘、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不含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

  2.依法由南昌、新餘、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二審行政案件、行政申請再審案件、再審行政案件。
  三、2017年10月1日以前,南昌、新餘、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行政案件,仍由已立案的法院繼續審理。
  四、2017年10月1日以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行政機關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執行裁定,向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申請複議。
  五、2017年10月1日以後,起訴人可在當地法院遞交起訴材料,向南昌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地法院接收材料後,對起訴材料形式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當地法院在起訴材料接收齊全的次日(遇有法定節假日順延),按照本公告確定的案件管轄範圍將材料分別移送至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南昌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在接收到當地法院移送的起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六、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辦公地址與聯繫方式是:南昌市二七南路129號,0791-87020728。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的辦公地址與聯繫方式是:南昌市二七南路116號,0791-87031830。
  特此公告。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行政訴訟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

公 告

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同意,決定在我市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行政訴訟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工作。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原由衢州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由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仍由原管轄法院負責辦理。

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2016年1月1日前已經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原管轄法院審理。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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