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無法收匯,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出口無法收匯,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貴公司出口後,一筆貸款無法收匯,如果屬於出口貨物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佈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後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碼: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出口無法收匯,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如果不屬於上述原因出口未收匯,您公司該筆未收匯業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填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須在申報表上寫免稅銷售額,填寫在附表一免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處。企業出口免稅不需要通過退稅申報系統錄入數據,不向稅務機關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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