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父母還享有份額嗎?

現實中,夫妻基於多方面考慮,特別是當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時,往往會協商將婚內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此時,房屋是否一定是未成年子女一人所有?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的司法實踐也存在一定差異。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父母還享有份額嗎?

上海司法實踐:根據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3期和《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5號),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將房屋產權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這並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於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但鑑於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江蘇司法實踐:根據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所有權登記僅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應當審查夫妻雙方進行所有權登記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儘可能甄別夫妻雙方是否存在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等行為。在排除前述情形的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所有權僅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一般應當認定為子女的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將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真實意思僅是代名登記,夫妻雙方並無贈與意思的,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父母還享有份額嗎?

總結: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將房屋產權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沒有相反證據的,上海地區原則上默認為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共有;江蘇地區則默認為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實踐中為避免爭議,建議夫妻在處置該房屋時,以書面形式確認處置該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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