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不符合标准要求散煤
管控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冬季清洁取暖的总体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不符合标准要求散煤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全县范围内实行清洁供暖,除集中供热外,采取电代煤、气代煤和洁净煤(无烟煤、型煤、兰炭)等取暖方式。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一律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
二、各煤炭经营单位一律不准进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只许销售符合(C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无烟1号”和GB34170- -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型煤1号”)标准的洁净煤。
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取缔。
四、严禁走村串巷、游击兜售、网络和电话等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一经发现,查到底, 依法处置。
五、严禁运输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一经发现,一律查扣,依法处置。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工作,自觉使用清洁煤,抵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积极举报非法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等违规行为。
八、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综合执法队作用,加强宣传,加大管控力度,如既往将不符合标准要求散煤管控列入议事日程抓实抓细。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
END
监制:孙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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