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審計迎“應急”政策:疫情影響嚴重者,最遲可延至6月末

目前正值A股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季。儘管此前證監會已經對年報審計及披露給予寬限政策支持,但受疫情衝擊嚴重的公司預計仍難以完成審計及披露工作。

4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對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做出最新安排。

核心要點有四方面。第一,原則上應力爭4月30日前披露審計年報;第二,確實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可以延期披露;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延遲,不予處罰;第四,濫用延期披露政策者,將從嚴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年報披露寬限政策,僅是針對少數因疫情影響,確實無法按規定披露審計年報的公司,而非普適性政策。

“依法按期完成年報審計和披露工作,是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盡職責,對證券市場正常運行具有重要意義。”證監會稱。

針對少數公司,須作專項書面說明

此次出臺政策,意在支持確受疫情影響嚴重公司的年報審計工作。

“對於因受疫情影響比較嚴重,公司客觀上不能按期披露經審計年報的,應當於4月30日之前發佈臨時報告,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作出專項書面說明,與公司臨時報告一併披露。”證監會規定,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後2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報,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

此次發佈《公告》,主要是針對少數公司,特別是部分湖北省企業在年報審計中遇到困難,特別是審計機構無法現場開展盡職調查等情況。

《公告》主要內容包含四個方面。

第一,要求上市公司及審計機構,堅持保證質量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在今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審計機構,在做好防疫的同時,要加強遠程審計等替代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的運用,保證審計質量,抓緊推進審計工作;上市公司要加強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做好審計工作,力爭按期披露。

同時,證監會也表態將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現實困難和問題。

第二,區分不同情況,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以延遲披露年報並可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如前所述,對於因受疫情影響比較嚴重,公司客觀上不能按期披露經審計年報的,可以適當延期,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

第三,實事求是,對有關延遲披露,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包括停牌、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或掛牌等。證監會也不因此進行處罰。

第四,對藉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將進行嚴格地事中事後核查、追責。對於披露和說明不實,能夠審計和披露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和職責的,將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按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特殊時期應急措施,嚴防監管套利

目前國內疫情得到基本控制,但仍需嚴防不能鬆懈,復工復產在有條件地恢復中。

證監會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而此《公告》的實施,是基於對《突發事件應對法》及《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適用。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義務的,不承擔相關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

延期披露的政策,能夠為部分受疫情影響嚴重企業解燃眉之急。但是,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的基礎依據,延期披露並非沒有代價。

證監會表示,延期披露的時間規定,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

一方面,《證券法》對年報披露截止時間已作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級別存在差異,且各個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受到影響的程度等情況也各不相同。

因此,從實際出發,在規定“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後2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由公司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時,又規定了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 以更好地落實“應披盡披”。

“延期披露年度報告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措施,執行中應有嚴格限制,防範監管套利。”證監會通過4方面舉措,來堵住套利漏洞。

一是嚴格限制適用對象。只有受疫情影響嚴重,客觀上確實不能在4 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才能延期披露。二是要求延期披露公司及相關會計師事 務所作專項說明,並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強調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依法履職,保證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四是強化監管執法力度,對於披露和說明不實,能夠披露和審計而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職責的,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

證監會稱,下一步將組織、指導證券交易場所、有關派出機構等做好落實工作,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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