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寶安兩股東收警示函 違規增持股票且未及時報告

中國網財經4月7日訊 深圳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李松強、李松琴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李松強、李松琴二人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過集中競價增持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安”;證券代碼:000009)股票6,800,056股,增持後二人合計持有中國寶安股票114,059,405股,佔中國寶安已發行股份的5.31%。二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在買入中國寶安股票達到5%時,未停止買入公司股票並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至2019年12月24日二人才通過中國寶安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買入中國寶安股份38,000股、賣出1,300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松強、李松琴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李松強持有中國寶安股份1.28億股,持股比例為4.95%,李松琴持有中國寶安股份915.75萬股,持股比例為0.36%。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3日,李松強、李松琴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深交所指出,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日,李松強、李松琴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顯示,二人為兄妹關係,且共同設立公司經營,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過集中競價增持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安”) 股份6,800,056股。當日收市後,二人合計持有中國寶安股份114,059,405股,持股比例達5.31%,但二人遲至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情況,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買入中國寶安股份38,000股、賣出1,300股。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李松強、李松琴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松強、李松琴:

經查,你二人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過集中競價增持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安)股票6,800,056股,增持後你二人合計持有中國寶安股票114,059,405股,佔中國寶安已發行股份的5.31%。你們作為一致行動人,在買入中國寶安股票達到5%時,未停止買入公司股票並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至2019年12月24日你們才通過中國寶安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買入中國寶安股份38,000股、賣出1,300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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