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真題解析2017年第三卷含解析


【2017-3-1】

【題目內容:】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鄰。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勢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將其環繞。乙因瑣事與甲多次爭吵而鬱悶難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邊界線靠己方一側,建起高5米

   圍牆,使甲在自家院內卻有身處監牢之感。乙的行為違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則?

   (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題)

   A.自願原則

   B.公平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答案D 考點1 民法的基本原則

   解析A頊:依據《民法總則》第5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自願原則包括三點。首先,民事主體有權自願從事民事活動,其他民事主體不得干預。其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再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本題中乙在自己一側的宅基地上建牆的行為並未干涉甲參與民事活動的自主決定權,所以A項錯誤。

   B項:依據《民法總則》第6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本題中乙的行為並未涉及與甲的利益分配,所以B項錯誤。

   C項:依據《民法總則》第4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具體包括權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和法律救濟平等。本題中甲乙雖然有爭議,但其地位平

   等,不違反平等原則,所以C項錯誤。

   D項:依據《民法總則》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題中乙與甲為相鄰不動產的相鄰權人,依據《物權法》第84條

   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乙的行為並未友好處理柏鄰關係,屬於權利濫用,而權利濫

   用是誠信原則的反面體現,所以D項正確。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2017-3-2】

【題目內容:】

   1.肖特有音樂天賦,16歲便不再上學,以演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尚特成長過程中,多有長輩饋贈:7歲時受贈口琴1個,9歲時受贈鋼琴1架,15歲時受贈名貴小提琴1把。

   對肖特行為能力及其受贈行為效力的判斷,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2題)

   A.肖特尚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B.受贈口琴的行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C.受贈鋼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D.受贈小提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 B 民事行為能力

   解析 A項:依據

   B項:依據《民法總則》第20條的規定,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肖特受贈口琴時為7週歲,因此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B項正確。此項很多同學有異議,認為口琴價格很低,受贈行為有效,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此項的關鍵不在於口琴的價值,而在於肖特作為一個七歲的孩子有沒有判定其價值的能力,法律規定八週歲之下為無行為能力人,就是認定這部分未成年人不具有判定口琴價值進而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因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故B項正確。

   C、D項:依據《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肖特9歲時和15歲時接受的兩次贈與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行為,是有效的。所以C、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項。

【2017-3-3】

【題目內容:】1.齊某扮成建築工人模樣,在工地旁擺放一尊廉價購得的舊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買主。甲曾以5000元從齊某處買過一尊同款石雕,發現被騙後正在和齊某交涉時,乙過來詢問。甲有意讓乙也上當,以便要回被騙款項,未等齊某開口便對乙說:“我之前從他這買了一個貔貅,轉手就賺了,這個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為真,以5000元買下石雕。關於所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3題)

   A.乙可向甲主張撤銷其購買行為

   B.乙可向齊某主張撤銷其購買行為

   C.甲不得向齊某主張撤銷其購買行為

   D.乙的撤銷權自購買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 B 考點:可撤銷合同

   解析 本案有兩次買賣合同關係。第一次發生在齊某和甲之間;第二次發生在齊某和乙之間,甲是第二次買賣的第三人。

   A項: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故而乙無權向甲主張撤銷,所以A項錯誤。

   B項:依據《民法總則》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甲作為齊某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的第三人,當著齊某的面對乙實施欺詐行為,因此齊某對該欺詐行為知情,故而乙可以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所以B項正確。

   C項:依據《民法總則》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氏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第一次買賣中,甲受齊某欺詐購買了假石雕,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故而其可以主張撤銷合同。所以C項錯誤。

   D項:依據《民法總則》第1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曰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本題中,乙受第三人欺詐而享有的撤銷權,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同時自欺詐事實發生之曰起5年內行使。所以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2017-3-4】

【題目內容:】1.甲公司開發的系列樓盤由乙公司負責安裝電梯設備。乙公司完工並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乙公司組織工人到甲公司討要。因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在,甲公司新錄用的法務小王,擅自以公司名義簽署了同意履行付款義務的承諾函,工人們才散去。其後,乙公司提起訴訟。關於本案的訴訟時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4題)

   A.甲公司仍可主張訴訟時效抗辨

   B.因乙公司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

   C.法院可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債務,其不能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 A 考點: 無權代理  

   解析 《民法總則》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此條的關鍵詞是“職權範圍”,亦即,只有相應職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否則構成無權代理。然後分析題目:本案的訴訟時效取決於承諾函的效力,而承諾函的效力則取決於法務小王的身份。題目中明確指出,“高級管理人員都不在”,這句話暗示考生,有代理權的人都不在,法務小王自行作出的承諾函超越了其職權範圍且沒有表見事由,因此構成無權代理,因公司不追認而不發生債務人承認的法律效果。因此,甲公司並未放棄訴訟時效利益,依舊可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所以A項正確,D項錯誤。

   B項:訴訟時效的中斷髮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本題中,甲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故而不存在時效中斷的問題,所以B項錯誤。

   C項:依據《民法總則》193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C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2017-3-5】

【題目內容:】1.龐某有1輛名牌自行車,在借給黃某使用期間,達戍轉讓協議,黃某以8000元的價格購買該自行車。次日,黃某又將該自行車以9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了洪某,但約定由黃某繼續使用1個月。關於該自行車的歸屬,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題)

   A.龐某未完成交付,該自行車仍歸龐某所有

   B.黃某構成無權處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車所有權

   C.洪某在黃某繼續使用1個月後,取得該自行車所有權

   D.龐某既不能向黃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 D 考點:基於合同引起的物權變動

   解析 A項:依據《物權法》第25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本題中,黃某通過借用合同合法佔有自行車,在雙方達成購買合意時,通過簡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物權變動,自行車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所以A項錯誤。

   B項:依據《物權法》第39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題中,黃某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從而取得了自衍車的所有權,其將自行車再次出賣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所以B項錯誤。

   C項:依據《物權法》第27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本題中,洪某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從合意生效時,物權即發生變動,洪某已經取得所有權,黃某則從所有權人轉為借用人。所以C項錯誤。

   D項:依據《物權法》第34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題中,龐某已經不再是自行車的所有權人,因而無權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所以D項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項。

【2017-3-6】

【題目內容:】1.甲遺失手鍊1條,被乙拾得。為找回手鍊,甲張貼了懸賞500元的尋物告示。後經人指證手鍊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還,乙索要500元報酬,甲不同意,雙方數次交涉無果。後乙在橋邊玩耍時手鍊掉人河中被沖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6題)

   A.乙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 B 考點:遺失物拾得

   解析 AB項:依據

   C、D項:依據《物權法》第III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乙作為遺失物的拾得人,沒有妥善保管遺失物導致其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C、D選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2017-3-7】

【題目內容:】1.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塊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訂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未辦理確權登記。胡某因常年在外,便與同村村民周某訂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將地交周某耕種,未辦理變更登記。關於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7題)

   A.未經登記不得處分 B.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C.其轉讓合同自完成變更登記時起生效 D.其轉讓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 B 考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

   解析 A、B項:《物權法》第12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因此,即便未經登記,胡某也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就能夠進行處分行為。所以A項錯誤,B項正確。

   C項:

   D項:依據《物權法》第12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登記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時的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所以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2017-3-8】

【題目內容:】

   1.甲以某商鋪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抵押權已登記,借款到期後甲未償還。甲提前得知乙銀行將起訴自己,在乙銀行起訴前將該商鋪出租給不知情的丙,預收了1年租金。半年後經乙銀行請求,該商鋪被法院委託拍賣,由丁競買取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8題)

   A.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

   B.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丙有權要求丁退還剩餘租金

   C.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丙無權要求丁退還剩餘租金

   D.丙有權要求丁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答案 C 考點:抵押與租賃的關係

   解析 本題考查抵押與租賃的關係,且為先抵後租,根據物權法190條的規定,登記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賃。

   A項:因此甲丙之間的租賃合同為債權合同,不受抵押登記影響,故該祖賃合同有效,所以A項錯誤。

   BC項:根據《物權法》190條的規定,登記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賃。,因此丁有權要求丙騰退商鋪。又,合同具有相對性,丙的租賃合同中的相對人是甲,因此丙只能要求甲退還剩餘的租金,而無權要求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丁退還剩餘租金。所以B項錯誤、C項正確。

   D項: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據此,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項。

【2017-3-9】

【題目內容:】1.甲經乙公司股東丙介紹購買乙公司礦粉,甲依約預付了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僅交付部分礦粉,經結算欠甲50萬元貨款。乙公司與丙商議,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條。其後,乙公司未按期支付。關於丙在欠條上簽名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9題)

   A.構成第三人代為清償 B.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

   C.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 D.構成無因管理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 C 考點:債務承擔

   解析 A項:第三人清償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依據《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是由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對債務進行履行,並不符合代為清償構成要件。所以A項錯誤。

   B、C項:依據《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此即債務承捏。債務承擔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來,並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本題中丙加入到甲乙之間的債務中,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甲承擔債務,因此屬於並存的債務承擔。所以B項錯誤、C項正確。

   D項:依據《民法總則》第121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題中丙的行為並不屬於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項。

【2017-3-10】

【題目內容:】2.陳老伯考察郊區某新樓盤時,聽銷售經理介紹周邊有軌道交通19號線,出行方便,便與開發商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後經瞭解,軌道交通19號線屬市域鐵路,並非地鐵,無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較高;此外,鐵路房的升值空間小於地鐵房。陳老伯深感懊悔。關於陳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0題)

   A.屬認識錯誤,可立張撤銷該預售合同

   B.屬重大誤解,可主張撤銷該預售合同

   C.該預售合同顯失公平.陳老伯可主張撤銷該合同

   D.開發商並未欺詐陳老伯,該預售合同不能被撤銷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動機錯誤。所謂動機錯誤,是指意思表示緣由的錯誤。即表意人在其意志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認識不正確。如果他具備了正確的觀念,那麼他作出的是另一個決定。例如本題中陳老伯出於房屋能增值的願望而作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但經查發現此地段並沒有能使房屋增值之可能。陳老伯就發生了動機錯誤。就動機錯誤而言,動機只是意志形成的緣由,並非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且動機為表意人的內心起因,不容易為外人所知悉,如果容許對動機進行考察,那麼交易會陷入無界限之不安定與恣意中。同時雖是錯誤的自我決定但仍不失為自我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不給與動機錯誤表意人以救濟,並且這樣並不會違反意思自治原則。故本題答案為D。

【2017-3-12】

【題目內容:】

   1.德凱公司擬為新三板上市造勢,在無真實交易意圖的情況下,短期內以業務合作為由邀請多家公司來其主要辦公地點洽談。其中,真誠公司安排授權代表往返十餘次,每次都

   準備了詳盡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凱公司佯裝感興趣並屢次表達將簽署合同的意願,但均在最後一刻推脫拒籤。期間,德凱公司還將知悉的真誠公司的部分商業秘密不當洩露。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2題)

   A.未締結合同,則德凱公司就磋商事宜無需承擔責任

   B.雖未締結合同,但德凱公司構成惡意磋商,應賠償損失

   C.未締結合同,則商業秘密屬於真誠公司自願披露,不應禁止外洩

   D.德凱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對方主張賠償,則據此可主張抵銷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B 考點: 締約過失責任

   解析 A、B項:依據《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此為締約過失責任。因此,即便合同尚未訂立,凱德公司惡意磋商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所以A項錯誤、B項正確。

   C項:依據《合同法>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戍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C項錯誤。

   D項:締約過失責任為過錯責任,凱德公司的惡意磋商和洩露商業秘密的行為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是真誠公司並無過錯,因而對凱德公司沒有責任。雙方不存在互負債務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抵銷的條件。所以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項。

【2017-3-13】

【題目內容:】1.甲、乙兩公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萬元研發費用,乙公司完成某專用設備的研發生產後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將該設備出售給甲公司,價格暫定為100萬元,具體條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發生產後,卻將該設備以120萬元賣給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後提出異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3題)

   A.甲、乙兩公司之間的協議系承攬合同

   B.甲、乙兩公司之間的協議系附條件的買賣合同

   C.乙、丙兩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D.甲公司可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 D 考點: 違約責任的成立

   解析 A項:依據《合同法》第251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

   檢驗等工作。本題中甲乙之間存在技術開發約定和買賣合同的約定,而非承攬合同。所以A項錯誤。

   B項:依據《民法總則》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

   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題中該協議由兩部分組成:技術開發合同與買賣合同。前者是後者的預約,二者之間存在先後順序,但並非條件關係。因此B項錯誤。

   C項:依據《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題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C項錯誤。

   D項:《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艦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乙公司完成研發生產後,卻將該設備以120萬元賣給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之前簽訂的預約,須承擔違約責任,故D項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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