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两罪犯贩卖毒品被执行死刑

3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贩卖毒品犯金凡,贩卖、运输毒品犯潘应春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罪犯金凡伙同同案被告人刘学斌(已判刑)前往广东省广州市,通过同案被告人田跃进(已判刑)联系毒品货源,交给田跃进现金20.2万元,分三次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789.4克,并伪装成袋装鱼饲料藏匿在鞋子和渔具中,于3月19日至20日通过物流托运方式发往陕西省安康市。3月23日,金凡在物流公司接取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安康:两罪犯贩卖毒品被执行死刑


另案罪犯潘应春于2004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罪犯潘应春经他人介绍,向同案被告人周创(已判刑)电话求购毒品,后陆续向周创汇付毒资29万元。3月22日,周创以运送轮胎样品和水果为名,将毒品藏匿在水果箱内,交由其雇佣的司机林某武驾车由广东省东莞市运往湖北省十堰市,潘应春乘坐火车前往十堰市交接。3月23日,潘应春收到藏匿的毒品后租车返回安康,在陕西省白河县十天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418.05克、海洛因348.28克。


安康:两罪犯贩卖毒品被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金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金凡跨省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的组织、指挥者和毒品所有者,罪责最为严重,应依法惩处。罪犯潘应春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潘应春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金凡、潘应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分别判处金凡、潘应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金凡、潘应春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孟小静 华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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