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撕毀了安監局貼的封條,企業老總被抓

2018年8月16日,湖北省鄂州市花湖開發區安監局對一服裝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廠區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限期整改決定書,要求該公司法人王某一個星期內完成整改。

8月23日,安監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現場進行復查,發現該服裝廠仍然沒有整改到位,8月24日,花湖開發區安監局下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對其採取停止供電措施,並在該服裝廠配電箱上貼上封條,要求停業整頓落實整改。

工廠停電後,王某才重視安全生產整改問題,並作出相應整改,王某自認為這次整改安監局複查肯定能通過,在安監局工作人員還沒有複查時,王某以工廠設備需要用電調試、維修為由,擅自將配電箱封條撕毀,並恢復供電。

9月4日,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楊葉派出所接到花湖開發區安監局移送案件,案件中反映轄區內某服裝公司法人王某擅自撕毀封條開工生產,辦案民警瞭解情況後,立即傳喚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王某到案後對自己擅自撕毀安監局封條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王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企業擅撕封條將面臨什麼處罰?


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企業將面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甚至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企業擅自損毀封條的個人,將面臨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侵犯這些執法權就是違法!


工貿企業注意了,《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權,當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前來監督檢查時,請配合,並按照指令進行整改。如果有異議,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強行反抗,就可能違法了!

《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停產停業停電都是法律保護的!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具有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等決定的權力,若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可以採取停止供電等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

《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擅自撕毀了安監局貼的封條,企業老總被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