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尖丈量歷史:淺談漢代的官吏考課制度(一)

引言

考課,又稱考績、考功、考效等,即結合官吏的職務任期,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官員任職期間的政績進行考核,並據此“行賞罰”。

通過考課,統治者可以鑑別官吏的品行及能力,以便選拔賢才。傳說時期已有考課,隨著國家的建立,機構的完善,考課得以不斷髮展。戰國時期,隨著上計等相關制度的確立,考課機構和程序得以完善。秦統一之後,鞏固和發展了考課制度,但由於秦短祚而亡,並未對考課制度進行體系化建設。漢代更加重視官吏考課,通過建章立制,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官吏考課制度,並對後世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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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官吏考課制度的萌芽期——先秦官吏考課

先秦時期出現的各類政治、經濟制度為後世王朝的不斷更張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考課制度也不例外,遠古時期就已出現了考課活動和現象。隨著國家的建立、機構的完善,官吏考課不斷髮展。西周時期考課的時間、內容、機構逐漸確立。春秋戰國時期,上計制度的形成極大地豐富了考課制度的內容。與此同時,各派思想家也在不斷地闡釋自己的考課理論。

(1)傳說時期

傳說時期,文獻中就有對堯、舜、禹考核諸侯政績的記載。據《尚書•舜典》記載:“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舜帝以三年為一個週期“行考核”,考核三次後“行賞罰”。不僅如此,《尚書•舜典》還記錄了另外一種考核方式:

“五載一巡狩,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舜帝每五年巡行一次地方,並在朝會地聽取各方政務彙報,考察工作完成狀況,後論功行賞,賜予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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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舜禹三人雕像

除上述考課現象外,《史記•夏本紀》記載了禹會諸侯的事例。《吳越春秋•越王無餘外傳》亦載:“(禹)三載考功,五年政定,周行天下,歸還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禹帝時期,朝會四方群臣(諸侯),通過對各諸侯和方國繳納貢賦的情況進行審查與考核,來判定他們的功績。可見,堯、舜、禹時期對群臣的考核就已相當重視。

(2)夏商時期

夏商時期,隨著國家的產生,統治者開始建構和完善國家機器,設置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機構和官制、官吏,與之相適應的各項管理制度也在逐步產生和完善。作為管理官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考課,逐漸得到了統治者的重視。《尚書•立政》記載了夏統治者對官員的評判標準。

“宅乃事,宅乃牧,宅乃準”,孔穎達疏:居汝掌事之六卿,居汝牧民之州伯,居汝平法之獄官。使此三者皆得其人,則此惟君矣。”

後世將其稱之為“三宅法”。“事”指的是政事、軍事,“牧”指的則是民事,而“準”則指的是執法的公正。夏統治者對官吏的考課從這三方面進行。商在夏的基礎上,對政府各機構進行了不斷完善,職官制度初具規模。在官員考課方面,商在繼承夏朝“三宅法”的基礎之上,增加了“三俊法”,“三俊”即為《洪範》所言的剛克、柔克、正直三德之俊也。由此可知,商朝在夏朝對官員執政能力考課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官員德行的考察。夏、商兩朝因處於國家機器初步建設時期,官員考課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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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考課

(3)西周時期

西周時期,統治者在吸取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宗法制和分封制並舉的政治制度,來鞏固自己的統治。這一時期,周王朝龐大的行政體系逐漸形成,官吏考課也朝著規範化方向發展,尤以考課方式和考課主司最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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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宗法制

1.考課方式

其一周天子對諸侯的考課,由“巡狩”和“述職”兩方面組成。所謂“巡狩”,據史書記載:“天子適諸侯曰巡狩。”周天子定期到各諸侯國進行實地視察,並據此考核各諸侯的政績;所謂“述職”,指諸侯及其使者按時到國都向周天子彙報工作,周天子以各諸侯彙報為參考,進行政績判定。此外,周天子派官員對各諸侯國進行監督:

“天子之大夫為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

這種監督即為西周時期所實行的監國制度,該制度對官吏考課起到了補充作用,但在經歷“三監之亂”後,統治者將監國制度進行了改進,派遣監官進駐諸侯國內,對諸侯國內的諸君屬臣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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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旦平定三監之亂

其二是諸侯對屬臣的考課。宗法制下,各諸侯國國君在其封國內為大宗,有權對其屬臣進行考課。據《史記•燕召公世家》載:“召公巡行鄉邑,有棠樹,決獄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無失職者。”由此,可知諸侯考課屬臣的一種形式為巡行。

2.考課主司

西周時期,統治者已設立考課主司。據《周禮•天官冢宰》載:“大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每年年終,太宰負責處理各官府上報的文書資料,聽取他們對政事的彙報,來評斷各官員的政績,並據三年政績來對他們進行賞罰黜陟。不僅如此,西周統治者還專設“司士”一職,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並通過統計每年人數的增減,為施行有關的政令提供依據。

(4)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考課制度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戰國時期,社會政治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所謂“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世卿世祿制逐漸衰落,專職官僚制度開始被確立。在該制度下,由君主任免各級官吏,對他們進行職能分工,並通過建章立制來規範和管理。由此,官吏管理制度開始逐漸形成,而考課制度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此時得到了確立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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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卿世祿制

1.上計制度

這一時期在官吏考課方面,最主要的表現是“上計”制度的形成。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在一些新佔或新開拓的地方設置“縣”進行管轄,由國君親自任命縣長、縣令進行管理,規定其職責、任期,定期進行監督和考核,並據此對縣官進行賞罰黜陟。該時期,對官吏的考課採取了上計的方式。

統治者以“上計”對官吏進行考課,在戰國時期最為突出。戰國時期,臣下對朝廷的上計,既是國家掌握施政情形的統計管理手段,又是衡量百官功過的一個主要依據。在上計內容方面,據《商君書•去強》篇記載,想要國家強盛,統治者必須知曉十三個數字:

“竟(境)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藁之數。”

這十三個數字,涉及的內容實質上是治理國家需進行重點把握的內容。只有掌握這些情況,國君才可以制定合理的政策,運籌帷幄地治理國家,並據此對官吏政績進行考核,擇出治績優良的官吏委以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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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七雄

2.思想家論考課

春秋戰國時期,在百家爭鳴的學術氛圍下,各派思想家們對政事進行了密切關注,官吏考課制度也在其視野範圍內。

真正的人事考核制度是與封建官僚制度相伴而生的,中國古代人事考核理論的初步形成是從戰國時期開始的。

管仲在《立政》篇中提出了考課官吏的標準為德、功、能。管仲提倡德才並舉的考課,對官員綜合素質進行考課。荀子則從官吏考課的具體運行方面進行討論,認為統治者要設立“相”一職主管考績:

“相者,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論其慶賞,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

“相”的職責是考核百官,規定職分,計功行賞,到年終向君主述職。此外,荀子認為對官吏的考課並非一之成,主張“月積久,校之以功。”注重對官吏在常工作中的實績考察,以實績和功勞作為考課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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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註疏

官吏考課制度的發展期——秦的官吏考課制度

隨著大一統帝國的建立,各項國家機器逐步完善,官僚制度也在不斷的成熟。秦對考課制度的建設也更加的完善和嚴密。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記錄了秦對官吏考課的內容,主要圍繞“五善”、“五失”進行,不僅僅要求官吏的“才”,對官吏的“德”亦然。《為吏之道》中記載了其具體內容:

“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謗,三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恭敬多讓。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泰,三擅製割,四曰犯上弗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

從規定官吏“五善”的內容看,不僅涉及了政治方面的施政為民、為天下,還涉及到了品行方面的忠信正直、為官清廉、為人謙遜等,官吏若能做到以上要求,會有獎賞。而“五失”的內容是用來警戒官員,如不能驕奢淫逸、不能狂妄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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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

漢代官吏考課制度的運行機制

(1)考課對象

1.中央課郡國、郡國課屬縣

西漢時期,中央對郡國的考課主要由丞相、御史大夫負責。二者各有分工,丞相主考課之職,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稽核政績。據《漢書•薛宣傳》載:“宣考績功課,簡在兩府。”從西漢末到東漢時期,掌考課之權的機構發生了變化,主持上計的機構逐漸變成了尚書,尚書令所屬之三公曹“掌天下歲盡集課州郡”。東漢時期的“三公”為太尉、司徒、司空,因職掌不同,所負責的考課內容也不一致。據史書記載:

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徒,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此外,東漢時期,州已由西漢時期的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介於中央與郡國之間的又一行政區,州自然也擔負起了對郡國的考課。而作為州的長官——刺史,職責也發生了變化,由監察官轉變為地方行政最高長官,負責對郡國的考課事宜,而刺史也需接受來自上級的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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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刺史

郡國守相介於中央與縣之間,既要接受中央的考課,又要擔負考課縣級行政長官之責。據《後漢書•百官志五》引《漢官儀》載:“

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據此可知,郡國對屬縣的考課時間為八月,在中央考課郡國之前,這樣的時間規定是合理的,因每年九月為各郡國上計中央的時間。

2.公卿守相課掾屬

漢代的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和各級行政長官自闢僚屬兩部分組成,各級行政長官所徵辟的掾屬在漢代官員人數中佔據了很高的比例。無論是西漢時期的丞相、御史大夫還是東漢時期的三公都有權徵辟掾屬,這些屬官都有著不同的任務,主郡國上計、主奏議事,主盜賊等各種職責,而對他們的考課則會依責進行,升遷依考課成績而定。《漢書•張湯傳》載:

“湯給事內史,為甯成掾,以湯為無害,言大府,調茂陵尉,治方中。”

由此可知,各級官吏對掾屬都有考課之責,並將考課成績作為品評掾屬的依據,對屬吏考課的具體工作,一般由官丞、功曹具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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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僚屬

(2)考課內容

漢代官吏的考課內容,由各級官吏的施政才能和品行兩部分組成,即對官的“才”與“德”進行考課。考課官吏“才”的內容和標準是依據其職掌及當時社會面臨的主要任務制定的,主要是考察官吏的施政能力。對官吏“德”的考課內容則和儒家所倡導的“仁、義、禮、智、信”的個人修養與處事方式有關。

1.考課官吏之“才”

漢哀帝曾說過:“丞相者,朕之股肱,所與共承宗廟,統理海內,輔朕之,不逮,以治天下也”。可見,丞相(三公)所負職責很廣泛,治天下事。對丞相(三公)的考課就有可能與天下治理的好壞有關。漢成帝后,宰相職權一分為三,設立三公制,各司其職,而其職責應為其考課內容。自董仲舒“天人感應”觀念被運用到政治上之始,漢代君臣就將陰陽災異與治國相聯繫。

而“調和陰陽”為丞相(三公)之職,若因陰陽不和而造成的“災異”,宰相難逃其咎。也因於此,東漢時期發生了數起因災異罷免丞相(三公)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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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名譜

郡國守相,宣帝曾稱:“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為吏民之本。”《漢官解詁》雲:

“太守專郡,信理庶績,勸農振貧,決訟斷闢,興利除害,檢舉郡奸,舉善黜惡,誅討暴殘者也。”郡國守相管轄所在郡國諸如戶口、賦稅、盜賊、農桑等,這不僅是其職責所在,亦是中央考課郡國守相的基本內容。

郡國在接受中央考課的同時,對自己的屬縣亦負考課之責。據《後漢書•百官志》引胡廣注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戶口墾田增減、錢穀入出、盜賊多少,這些與中央課郡國的內容基本一致。縣、邑、道之令長、侯相的職責,據《後漢書•百官志》本注曰:“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

2.考課官吏之“德”

除上述對官吏的“才”進行考課外,漢代對官吏的考課還要考察其為官的基本態度:是否嚴格執法,是否勤勉、廉潔等,即從品行上對官吏進行考課。西漢統治者對官吏的考課注重的主要是行能、治效,對於官吏的德與才,當時尚無明確的區分。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漢代對官吏的考課內容中確有“德”的存在。從相關史料記載中,仍可窺探到對官吏品行的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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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吏

首先,從皇帝所下敕告內容來看。敕告,為上計吏上計中央後,皇帝根據上計內容及相關情況,對郡、國守相所佈置的任務和要求,亦是下一年對郡國守相重點考課的內容

。據《後漢書•百官志一》注引《漢舊儀》:

“今公卿以下,務飭儉恪,奢侈過制度以益甚,二千石身帥有以化,歸告二千石,務省約如法。”

由上述記載,可知皇帝所下敕告內容包含對官吏品行的要求,如“儉恪”、“省約”等。其次,可從漢武帝為考課官吏所制定的“六條問事”進行印證。“六條問事”具體所含內容如下: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案,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簿,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

以上六條規定,除了第一條是打擊地方豪強勢力、恃強凌弱外,其它幾條則針對兩千石,涉及兩千石郡守是否廉潔奉公、公正執法、勒政愛民,阿附豪強等。這亦可體現漢代對郡國守相的考課不僅僅侷限於官吏的施政才能,品行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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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郡國並行制

此外,還可將漢代察舉制與考課相聯繫,漢代的選舉與考課不分,兩漢察舉的科目往往也是對現任官吏考課的項目,如察舉科目中的尤異、治劇、察廉、光祿等。孝廉科是漢代察舉制中重要的科目之一,“廉吏”是長官對錶現優異的屬員察舉於上司而加遷補的科目,對象大致限於斗食至六百石的官吏,一般根據品秩直接遷補。而無論是“舉孝廉”還是“察廉”,都需對官吏的常表現進行評定,這就具有了考課的性質。如《漢書•平當傳》載:

“當少為大行治禮丞,功次補大鴻臚文學,察廉為順陽長,枸邑令,以明經為博士,公卿薦當論議通明,給事中。”

除考課升遷外,察舉也可升遷,而察舉所察的科目又與考課科目有相似之處,如尤異、治劇等。可見,在漢代考課與察舉有一定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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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孝廉

小結

從傳說時期就出現的考課現象,到夏商周時期統治者對考課制度的不斷建設,至戰國時期隨著專職官僚制度的確立,考課制度在此時得以確立和發展,各諸侯國建立了考課官吏政績的上計制度。秦在此基礎上進行完善,對官吏考課作了詳細的規定並進行了法制化建設,頒行了“五善五失”的官吏考課標準。

漢代對官吏考課已經從考課方式、考課內容以及考課的具體實施方面進行了體系化建設。層級化的考課方式、依職而定考課內容、多渠道考課信息的收集機制的建立,以及對考課信息嚴格的核驗,確保了官吏考課的規範性和真實性。統治者將考課結果與官吏的賞罰黜陟相聯繫,從而將考課與官吏自身利益進行掛鉤,嚴明瞭為官的紀律,並調動了官吏工作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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