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脱岗滞留国外,劳务公司可以追究担保人吗?

最近,我看到一个案例,大意是外甥和国内劳务公司签约,去日本打工,签约时确定了违约金,由其舅舅作担保人,担保外甥在国外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务工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后来,到日本后,外甥嫌工作环境高危,外籍管理人员严酷,遂脱岗欲辞职回国,却从此在国外下落不明。国内劳务公司起诉该外甥,并要求担保人舅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舅舅对外甥的行为进行担保,在法律上可以追究舅舅担保责任吗?

我查了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案例和有关法律,发现从法律角度讲,“对违约行为担保”和“对违约金担保”是有区别的,法院在受理上也是有不同态度和依据的。

(一)出国务工中,只对务工人员行为进行担保,出了纠纷,法院是不受理的。

法院不受理的主要依据是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认定,劳务派出公司要求担保人对出国务工人员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保证,是派出公司对派出人员加强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此引发的纠纷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果是担保人对出国务工人员支付违约金进行担保,出了纠纷,法院是受理的。

如果劳务派出公司在与出国务工人员签订合同时,明确了违约金,即务工人员如果到国外后脱岗,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劳务公司,并且指定了担保人,那么,一旦出现纠纷,劳务公司是可以起诉务工人员和担保人的,法院是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这些条款,如果担保人对出国务工人员支付违约金进行了担保,如果发生纠纷,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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