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裁員,勸退員工,拒絕賠償,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孤單的飛11


首先這個問題有歧義,不知是站在企業的角度問這個問題,還是站在被勸退的員工角度提問。

站在被勸退角度,處理方式如下:

一.在勞動法裡沒有勸退這一說法,只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辦理退休等這幾種情形。

二.如果企業根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果企業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進行補償或賠償,標準為N或N+1或2N,所以企業讓你填離職表不要填寫,並且不要直接不來上班,要按照公司制度每天正常出勤上班並收集申請仲裁的材料證據,直到企業發出有蓋公章的辭退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在拿上勞動合同,工資卡銀行流水,社保記錄,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給予補償金。





二土分享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回答如下:

1、工廠裁員有很多因素導致。裁員只是結果,法律規定,被裁掉的人員是會根據工作的年限、級別有一定的賠償。前提是正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皮包公司,一般都會拒絕賠償員工的。

2、如果員工被勸退,說明你的工作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和期望值,公司會主動辭退你。這時候也會有一定的補償。比如去年深圳有一家公司的員工與公司就對簿公堂了。

3、裁員、勸退雖然結果一樣其實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出現這種情況先與公司溝通,實在不行 ,只能走法律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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