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說:買房後賣方未及時將戶口遷出,如何應對?

裁判要點

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遷出戶口的約定屬於合同的附隨義務,基於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違反遷出戶口一方,法院將根據合同的約定判決違反該義務方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9日,林xx與盧x、李xx、佛山市順德區xx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林xx向盧x、李xx購買其位於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的某處房產,成交價為380000元,林xx在簽訂該合同之日向盧x、李xx支付定金30000元,2018年6月26日支付定金20000元,在2018年8月19日前辦理過戶手續的同時支付第二期購房款150000元,第三期購房款180000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盧x、李xx必須在2018年8月19日前將該房產內所有戶口遷出,並同意在第二期購房款中預留30000元作為遷出戶口的押金,中介方在查詢全部戶口已遷出後三個工作日內由林xx全額無息退給盧x、李xx;逾期15日未遷出,押金歸林xx所有,如因未按約定時間遷出戶口使林xx受到損失按成交價5%每日計算。該合同簽訂後,林xx按約支付購房款,盧x、李xx亦配合林xx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林xx表示,因為相信盧x、李xx關於該房產地址無入戶的陳述,所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預留30000元押金,而是支付了全部購房款380000元。之後,林xx向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查詢發現該房產地址已入戶,遂委託廣東xx律師事務所向一審法院遞交訴狀提起本案訴訟,併為此支出律師費5000元。

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盧英、李鏡相同意在第二期購房款中預留30000元給林楚卿作為遷出戶口的押金,因盧英、李鏡相原因導致戶口逾期15日未遷出,押金歸林楚卿所有。由此可見,上述條款中的押金性質實為違約金,雙方約定盧英、李鏡相逾期遷出戶口應承擔違約金30000元的違約責任。一審判決綜合考慮盧英、李鏡相違約後及時履行遷出戶口的合同附屬義務、合同主要義務已依約履行完畢等,在盧英、李鏡相主張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酌定盧英、李鏡相向林楚卿支付違約金10000元,已均衡考慮違約方過錯情節及程度,並均衡雙方利益,公允合理,本院予以維持。林楚卿、盧英、李鏡相的上訴主張均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對於學位購房的購房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建議增加賣方遷出戶口的義務,不僅要明確具體的遷出時間,也要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以督促賣方及時將戶口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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