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萬佛湖水域漁業資源管理的通告
為保護萬佛湖水域環境,加強漁業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管理工作的意見》(農長漁發[2020] 1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據《舒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舒城縣萬佛湖水域漁業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舒政[2016]40號),現就加強萬佛湖水域漁業資源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魚。
二、禁止利用各類漁具、漁法偷魚。
三、禁止利用庫汊從大水面偷魚、吸魚。
四、禁止在劃定準釣區域以外水域垂釣。
五、禁止釣取鰱魚、鱅魚。
六、禁止使用農民生產自用船在萬佛湖大水面及入湖口水域從事捕撈、垂釣、載客等相關活動。
七、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縣漁政、公安、交通、生態環境等部門予以處罰;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原《關於規範萬佛湖水域垂釣管理的通告》(舒政[2013]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舒城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來源|舒城縣人民政府發佈
閱讀更多 安徽六安裕安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