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死於一票否決權,而這家企業卻因一票否決權死而不得!


建立三年,融資高達11輪,然而熱潮過去,OFO還是沒能挺過寒冬。

對於OFO單車的死因,總結為:“一票否決權”讓OFO走上不歸路。

為什麼會這麼說?

1、OFO如何死於一票否決權?

我們先來看下滴滴的投資方:

金沙江資本、真格基金、滴滴出行、螞蟻金服、阿里巴巴、經緯中國......皆是優質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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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投資方投資一家企業,作為小股東如果沒有一定的話語權,很容易被大股東濫用權利遭受損失。

比如公司創始人不想繼續奮鬥,將公司賣給其他上市公司,此時大股東直接把自己股份高價賣掉,因投資方作為小股東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也無法阻止,自己手裡的股份也無法變現。

所以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會給具有話語權的投資人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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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一票否決權”?

其核心權利是:具有否決性控股權,這裡的一票否決僅針對關乎企業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對於過股東半數同意的事宜,則無法否決。

據瞭解,在OFO的股東協議中約定,OFO每輪融資的領投方投資比例超過這一輪融資額度的1/2,就具有一票否決權。

否決權第一次被使用,是2017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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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彼時,共享單車的兩大領跑者摩拜和OFO談判合併,此次合併由騰訊、滴滴和金沙江創投主導。

合併的方案是:滴滴董事長程維任OFO董事長,戴威與摩拜單車聯合創始人王曉峰擔任CO-CEO(聯合CEO模式)。

合併完成後,戴威和王曉峰要放棄手中的一票否決權。並承諾6個月後,戴威是唯一的CEO。

關於此次合併,最後戴威選擇啟用了一票否決權,合併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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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談判失敗後,投資人給出了另一套方案:創始團隊拿高額現金退出,創始團隊此前的所有錯誤被豁免。

但是,戴威也拒絕了。

幾次的聯姻失敗,讓OFO錯過最佳發展時機,單車氾濫,市場飽和,盈利模式不夠清晰,讓OFO陷入困境。

不久後,戴威改變想法,但今時不同往日,話語權早已不在他手中。

據投資人表述,在OFO的發展過程中,一票否決權只在合併事件上被使用過,其他事情都是大家表明態度,有誰不同意就推進不下去,都沒有到股東會投票階段。

因為創始人對“一票否決權”的執念,導致OFO錯失最佳合併機會,落得解散,令人嗟嘆。

但這家企業卻因“一票否決權”,死而不得。


2、優盟科技因“一票否決權”,無法解散

優盟科技是一家IT公司,創立於2014年7月,主營產品是“想印”,幫助中小微辦公人員找到靠譜的廣告公司的一站式印刷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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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一年後,2015年9月獲得1000萬元的天使輪融資。

融資完成後,創始團隊持股80.83%,投資人持股16.67%,其他持股2.5%。

融資協議約定,投資人對公司決策有一票否決權。協議還約定,如創始人離職,則要回購投資人的股權。

然而投資人和優盟科技的蜜月期剛過,雙方就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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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投資人懷疑優盟科技存在刷單等不誠信的操作,影響自己的投資判斷,要求對方回購其股權並退款。

於是創始人與投資人協商,一定會保障投資人利益不會受到損害,被投資人拒絕。

一年後,2016年9月,創始人找到第三方購買投資人股權,出價1050萬元,在1000萬元投資基礎上增加50萬元。

但投資人堅持1100萬,此次轉讓談判失敗。

一個月後,投資人向仲裁委仲裁,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仲裁最終結果是:不支持投資人請求。

此後公司元氣大傷,創始人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與投資人協商,公司業務發展也大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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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收由2016年的1800萬,驟減到7萬,支出卻高達50萬每月,嚴重入不敷出。

作為一家互聯網模式的企業,在自身盈利模式沒有成熟前,極其依賴投資人的資本,以擴大規模。

然而因為這一投資糾紛,打消了其他投資人的投資念頭,而後企業再也沒有獲得融資進入。

此時核心員工紛紛離職,員工由80人驟減到20人,公司發展幾乎停滯。

每月嚴重的入不敷出,創始人決定解散公司。

2017年5、6月召開了兩次股東會議,創始團隊80.83%的投票權的股東同意,然而因難以接受投資失敗,投資人行使了“一票否決權”。

公司無法解散,創始人也無法離職。上面說過,創始人離職會觸發回購投資人條款。

創始人陷入僵局,公司生也不能,死也不得。創始人於是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被法院沒有予以支持,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明確了以下四種情形: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


1、事實上,2017年優盟公司多次召開股東會議。

2、在股東會表決時,也通過80.83%的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達成了有效股東會決議。

3、即使公司存在虧損,也不是法院判決解散公司的理由,應由公司和股東自行處理。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不支持解散公司的申請。

如今公司人去樓空,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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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後的話

對於此次的股權糾紛的疑點重重,比如蜜月期短短几個月投資人就要求創始人回購,創始人找到第三方,投資人又因出價僅增加50萬拒絕,最後落得投資失敗,令人不解。

基於上述案例,股加加對創始人在股權設計和股權協議上,有幾點建議:

01、一票否決權

在上述OFO的案例中,一票否決權是為保障創始人失去控股權而加的一道風險措施。

但是創始人卻因濫用“一票否決權”錯失公司發展最佳時機,阻礙公司發展,最終損害投資人利益。

我們建議,可以在源頭上限制“一票否決權”的使用,規避對公司造成的損害。

比如可以股東之間通過協議約定“一票否決權”使用的次數,時間和範圍,以及因啟用一票否決權導致損失,相應的賠償機制。

02、公司控制權

在股權生命線裡,67%被認為是絕對控制權,達到這條線就擁有了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優盟科技創始團隊持股超過80%,也落得想解散而不能,想繼續而力不從心。

所以股權設計不是套模板這麼簡單的事,不是掌握了67%就絕對掌控了公司控制權。

在保護創始人控制權同時,如何與投資人利益達成平衡,永遠是一門技術,如何掌握關鍵點,可以諮詢我們為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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