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兒子上軍校,女子遇“高人”財色雙丟,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王某購得假軍服,冒充某部後勤部軍官,專管軍校招生工作。孫女士兒子當年參加高考,成績一般,一心想上學校,聽說有個姓王負責招生,於是就託朋友與王某見面。王某的辦公室佈置得確實有模有樣,春夏秋冬軍裝掛在紅木衣服架上,辦公桌上整齊一排軍隊院校招生及軍事方面的書籍,尤其那本紅色的軍官證,赫然寫著某部招生處處長,王某某。更令孫女士深信不疑,加之騙子能說會道的嘴,孫女士當場交了二十萬元,作為兒子入軍校的活動經費。過了不久,孫女士接王某電話,告訴孫女士事情辦得差不多了,今晚準備和院方領導田某一起吃個飯,請孫女士也到場。孫女士一聽,高興壞了,精心打扮一番,便去了約定酒店,王某出來迎接,見面的人果然氣質不凡,一副老者官相不足的六十左右的男子。說話間,王某按排的一大桌山珍海味上齊了,看到兒子軍校的直接領導,孫女士在王某授意下,當場拿出二十萬現金給了田某。看到兒子上學的事有著落了,孫女士不顧自已酒量有限,頻頻敬酒,不一會,走路說話間就透露出醉意。兩人將孫女士扶進酒店房間,開始脫孫女士衣服,孫女士堅決不從, 王某威脅孫女士,如果不同意,你兒子的事就黃了,孫女士仍然不從,強烈反抗,兩人將孫女士按倒在床,先後強行與孫女士發生了性關係。

為了兒子上軍校,女子遇“高人”財色雙丟,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對原案件情節有所增刪,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案例中隱去了案發地點及當事人真實姓名,旨在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闡明一定的刑法原理,算作普法吧。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王某與田某涉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兒子上軍校,女子遇“高人”財色雙丟,如何評價本案?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

本案中,王某與田某涉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為了兒子上軍校,女子遇“高人”財色雙丟,如何評價本案?

本罪構成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理。本案中,王田間兩人騙取孫子士錢數額巨大,應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選擇宣告刑,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因此,本案中,詐騙罪的量刑重於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此,對王田兩人應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王某與田某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情節

《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為了兒子上軍校,女子遇“高人”財色雙丟,如何評價本案?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就侵犯了強姦罪的刑法保護法益,可能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王田兩人以為孫女士兒子辦理上軍校為由,在孫女士醉酒狀態下,不顧孫女士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嫌強姦罪。

輪姦為強姦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指兩人以上針對同一被害婦女分別實施強淫的行為。至於時間間隔長短或地點變換,在所不問。

本案中,王田兩人分別對孫女士實施姦淫的行為,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情節,按照刑法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為了兒子上軍校,女子遇“高人”財色雙丟,如何評價本案?

結語:可憐天下父母心,孫女士為了兒子能上軍校也是拼了,不但付出了金錢,也使自已的身心受到極大摧殘。騙子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一環扣一環,令人眼花繚亂,防不勝防。俗話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如果孫女士沒有私心,不去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會有這樣的可悲結果。本案中,王田兩人涉嫌詐騙罪與強姦罪,兩罪並罰,兩人也將為自已的犯罪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