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泄愤砸车又涉非法持枪 融水一男子犯两罪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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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泄愤砸车又涉非法持枪 融水一男子犯两罪获刑三年半

融水县籍一男子酒后为泄愤,拿路边石头砸坏他人停在路边汽车,同时还非法持有枪支。近日,由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同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15日下午18时许,蒙某某在融水县内一牛场喝酒后失控与一游客发生争执摩擦。蒙某某离开时看见路边停放两辆车,误以为是与其有过节的游客等人停放的,随即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坏这两辆车,造成其他两名游客各自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引擎盖等部位毁损。经有资质的部门估价鉴定,涉案车辆损坏价值为16920元。案发后,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为两名被害人修理损坏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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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在蒙某某在该牛场经营管理的一家商店里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两支射钉枪。经上级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两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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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经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且还故意毁坏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说理:首先,无论出于报复或者发泄等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蒙某某没能冷静处理和他人矛盾纠纷,而是采取故意毁财发泄方法,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终究受到法律追责。其次,枪支、弹药极具杀害性,受严格管制,国家法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应被刑事立案,两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在公安机关持续进行“收枪治爆”行动威严震慑下,蒙某某依然心存侥幸,没有将自己持有的枪支主动上缴,被以非法持枪治罪处予严刑。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8号)(节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以案说法】泄愤砸车又涉非法持枪 融水一男子犯两罪获刑三年半


审核:阮明强

文字:黄文锋

校对:黄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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