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做为老板你关注了吗 !

每年4月,税务机关将评价确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每当此时,企业纳税人都很关心自己的纳税信用“年度成绩单”。特别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纳税信用可以修复啦!

下面是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一些重要小知识,大家赶紧来学习学习。


01

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12月31日)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税务机关每年大约4月底左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同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或补评。

02

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03

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设置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得出纳税人年度评价得分,进而确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D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扣分分值主要根据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行为记录,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及纳税人诚信度、遵从能力的扣分指标,扣分分值包括1分、3分、5分、11分四挡和直接判级方式。

04

纳税信用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纳税信用级别由高到低共设A、B、M、C、D五级。评价指标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企业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直接判D情形的新设立企业、未发生直接判D情形的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05

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06

哪些情况会直接判为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07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如何运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要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公开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08

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目前只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09

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0

如何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先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评分扣5分。


但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信用修复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发起。对于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中前15项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也就是说,对于前15种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每年4月底前,税务机关在进行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根据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的情况,已经按规定进行了系统自动信用修复并调整了相关评价分值,纳税人无需再重复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11

纳税信用修复与复评的关系?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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