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即將出臺“新政”的政策解讀與未來展望

中國足協即將出臺“新政”的政策解讀與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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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中國足協召開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會議,會上足協公佈了2020賽季一系列即將出臺的新政策。即將出臺的新政包括外援政策、限薪政策、俱樂部名稱中性化、U21球員轉會&U23球員登場政策、球隊支出限制等五個方面的議題。可以說,在這次會議之前,中國足協已經召開過了幾次投資人會議,但是,結果都不是太過於理想。中國足協在利益平衡和協調上,始終未能找到一個平衡點來讓多數俱樂部投資人滿意,因此,新政遲遲未能出臺。2020賽季冬季轉會窗口還有一週就要開啟,新政必須要走上前臺,無論新政的好與壞,正如一句老話,醜媳婦總是要見公婆的。以下筆者將圍繞新政中的五個方面議題進行解讀和展望,以期能夠為“新政”利益相關方,提供一定的決策支持。

一、外援政策

會議上,對於2020賽季中超外援的註冊政策,中國足協擬作出如下規定:

(1)新賽季中超各隊單賽季總計最多可註冊外援7人次,最多同時註冊6名外援,單場比賽最多報名5名外援,同時上場4名外援。

政策解讀:《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球員及教練員註冊或備案每年進行兩次,第一次註冊或備案時間為每年1月1日-3月15日…;第二次註冊或備案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上述時間中的第一次註冊期常被稱為“冬季轉會窗”,第二次註冊期被稱為“夏季轉會窗”。

從職業聯賽第一場官方比賽開始到最後一場官方比賽結束為一個完整賽季。在一個賽季期間,存在兩個轉會、註冊窗口。

因此,1)2020賽季外援註冊最多為7人次,是指一個賽季期兩個轉會、註冊窗口累計加在一起註冊人數共計為7人次。

2)最多同時註冊6名外援是指,一個轉會、註冊窗口最多可同時註冊6名外援。單場比賽最多報名5名外援是指,俱樂部向中國足協競賽部提交的單場比賽報名外援人數為5名。

3)同時上場4名外援是指,單場比賽中同時上場或在場的外援人數為4人。

未來展望:2019賽季外援註冊人數(6、5、4、3),2020賽季註冊人數(7、6、5、4),均增加一人次。外援註冊和上場人數的調整,會帶來三個方面的影響,即:

第一,俱樂部將增加購買外援財務預算,補齊陣容短板,提高球隊競技實力;

第二,外籍球員轉會市場存量增大(96名變112名,增加了16個名額),經紀人市場將獲得利好;

第三,2020賽季中超聯賽精彩程度將大幅提升,預計媒體轉播次數和球迷觀眾人數將出現一股小陽春;

由此而言,以合規的方式來看,中超聯賽16傢俱樂部為新籤外援支付的工資總額為:

16名外援年薪總額為:單個球員稅後300萬歐元×16名外援=稅後48.000.000歐元,按照今日固定匯率計算48000000×7.7577=稅後372.369.600人民幣,如果按照個人所得稅率來計算稅前支出總額約等於5.4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2020賽季,中超各俱樂部按照新政將支付球員全年工資總額將達到5.4億元人民幣。

合規的方式來看,球員代理人獲得中超外援佣金總額為:

根據《中國足協球員代理人規程》第31條第1款:“代表球員的代理人每筆交易應得代理費總額不應超過球員僱傭合同期內基本總收入的10%”這一合規計算規則來計算的話,以平均每名外援簽訂合同期限為3年,代理人市場的總額可達到5.4億×10%×3年=162.000.000。當然,如果按照第3款來計算的話,代理人市場總額將會有所變化,但估計應當在1.62億以內。

會議上,對於2020賽季中甲外援的註冊政策,中國足協擬作出如下規定:

(2)中甲外援人數相對遞減,每隊全年累計最多可註冊外援4人次,最多同時註冊4名外援,單場比賽最多報名3名外援,同時上場2名外援。

因此,2020賽季中甲外援註冊4人次,是指一個賽季期兩個轉會、註冊窗口累計加在一起註冊人數共計為4人次。最多同時註冊4名外援是指,一個轉會、註冊窗口最多可同時註冊4名外援。單場比賽最多報名3名外援是指,俱樂部向中國足協競賽部提交的單場比賽報名外援人數為3名。同時上場3名外援是指,單場比賽中同時上場或在場的外援人數為3人。

相比2019賽季,中甲外籍球員轉會市場存量不變,僅是在上場方式上向中超看齊,可以在冬季轉會窗一次同時註冊4名外援,在上場方式上,也可以外援對換外援上場。

二、限薪政策

根據《中國足協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42條:“職業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只可在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終止”。該條明確規定,兩個能夠解除的兩種合法方式為,一、合同期限屆滿;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除了這兩種情形外,任何一方單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工作合同,都將依據第48條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或予以體育處罰。因此,此次新政中國足協規定,保持球員原有合同有效性,現有合同不會作廢。

同時,對於未來新籤工作合同則明確規定,國內球員2019年11月20日之後簽訂合同視為新合同;外籍球員2020年1月1日之後簽訂合同視為新合同。根據足協的要求,對於內援和外援新籤工作合同的限薪政策分別做了規定。

(一)內援限薪政策的時效

本次新政規定,內援與俱樂部於2019年11月20日之後簽訂的合同視為“新合同”。反面的意思是說,2019年11月20日之前簽訂的工作合同視為“舊合同”。如果被認定為“新合同”則受到新政的限薪政策影響,“舊合同”則不受新政的影響。那麼,那些情形下俱樂部會與球員在11月20日之前簽訂合同?一般來看,存在以下情形:

(1) 合同到期續簽合同。由於存在兩個轉會、註冊窗口,所以,並非所有的工作合同都是從賽季初1月1號開始,因此,一些合同會從夏窗開始前後簽訂,此時,很可能出現11月20日之前續簽合同的情形。

(2) 協商解除原合同簽訂新籤合同。2019年9月15日夏窗關閉後,2019年11月20之前,球員與俱樂部協商解除合同並重新簽訂了新合同,欲在2020賽季冬季窗口期註冊。此種簽訂的合同也應當視為在2019年11月20之前簽訂的舊合同,不受新政的影響和限制。

較為遺憾的是,對於2019年11月20號之後,無論是自動續約到期,還是新籤合同在這之後,則都會被視為新合同,適用新政限薪規則的調整。那有人會說這不公平啊,可能一個球員簽訂的合同是2019年11月19日,另一名球員簽訂合同的期限是11月20日,僅一天之差,就會存在兩種境遇。這多少是不是有點不合時宜。

但是,本次新政就是如此規定,確實沒有辦法。那就會有人說,這也好辦了,俱樂部馬上和球員倒籤合同,把新籤的合同日期全部改到2019年11月20日之前,此時,上交到足協的合同就會被視為舊合同,不受新政限薪規則調整。但是,請記住這條新政實際上是在為俱樂部減負找依據,如果球員沒有強大的議價能力,俱樂部為什麼要給自己增添成本。

(二)外援限薪政策的時效

本次新政規定,外援與俱樂部於2020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視為“新合同”。反面的意思是說,2020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工作合同視為“舊合同”。如果被認定為“新合同”則受到新政的限薪政策影響,“舊合同”則不受新政的影響。那麼,那些情形下俱樂部會與球員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簽訂合同?一般來看,存在以下情形:

(1)原外援合同到期。原外援與俱樂部合同到期,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續簽、重簽了新合同。

(2)新外援簽訂新合同。俱樂部尋找到了新外援,並與2020年1月1日前與新外援簽訂了一份工作。

根據新籤合同的時效性而言,此兩種情形下籤訂的新合同均應不被視為“新合同”不受新政限薪規則的調整。中國足協此次對於新合同的認定均是以明確的簽訂時間為起算點,並沒有採取以註冊日為起算點,因此,難免會存在合同認定的時效性問題,當然隨著2021賽季的到來,就不會再發生這類時效性的問題。

(三)內援限薪政策的數額

1. 中超球員新籤合同稅前不含獎金頂薪不超過1000萬人民幣,入選國家隊球員上浮20%;U21球員職業合同稅前年薪不超過30萬人民幣(球員達到出場標準則不受此規定限制,具體標準待定)。

規範解讀:(1)一般球員。新籤合同稅前頂新不超過1000萬人民幣,即以1000萬計算,每月摺合稅前人民幣833,333元,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每月超過8萬元部分,繳納45%的稅率,每月球員需繳納人民幣374,999元,到手實際工資扣除稅率+社保,約等於42萬左右。

(2)國腳球員。新籤合同稅前頂新不超過1200萬人民幣,即以1200萬計算,每月摺合稅前人民幣100萬元,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每月超過8萬元部分,繳納45%的稅率,每月球員需繳納人民幣55萬元,到手實際工資扣除稅率+社保,約等於52萬左右。

(3)U21球員。U21球員係指16歲以上21歲以下的球員,稅前年薪不超過30萬人民幣,即摺合每月稅前25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到手實際工資扣除稅率+社保,約等於22500萬左右。

(4)U21球員例外性規定。球員達到出場標準則不受此規定限制,具體標準待定。此意為U21球員如果達到了足協後續出臺出場率標準的,則不受U21球員限薪政策的規則調整。

未來展位:足協引入價格機制固然可以很好的抑制金元足球,但是也會出現以下問題:

第一,限薪不利於刺激青訓,球員及家長喪失從事足球行業的動力;

第二,限薪不利於抑制需求,從而會在資源缺乏的同時造成嚴重浪費;

第三,在監管極度缺乏之下,限薪會引起尋租和暗箱操作盛行;

第四,U21政策會使得一批有才華當打球員利益受損,對於成材率較晚的球員則影響不大。

(四)外援限薪政策的數額

新政出臺規定,新籤外籍球員年薪不得超過稅後300萬歐元。此數額原低於目前已在中超效力外援的平均年薪,這將導致頂級外援不再青睞中超。通常來看,頂級外援來中超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更豐厚的報酬。現在中國足協限制外援薪酬,頂級外援再無來中超的動力。

如果俱樂部無法獲得頂級外援,以目前的這個價格,僅能夠吸引到一些歐洲3流球員來中超尋找機會。因此,有潛力的年輕球員為了發展不會願意來中超,比較稅後300萬歐元在整個足球市場來看,都不算是太具有吸引力的薪酬。

因此,如果有頂級外援願意來中超,很大的可能存在案外交易或者他想被歸化中國代表中國比賽,獲得巨大的人氣。這時,需要維護好這個交易市場最好的方法是監管和違者重罰。

三、俱樂部名稱中性化

新政規定:“各俱樂部需在2021賽季開始前完成俱樂部名稱中性化改革,屆時若未能通過中國足協認證,將不被授予聯賽准入資格。”

實際上,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准入規程(2018年版)》(足球字[2017]666號)的通知,中國足協准入部已提出於2021賽季各俱樂部需完成名稱中性化改革,在此過程中一些俱樂部已經開始啟動工商部門變更俱樂部名稱的工作。

此次名稱中性化改革,有利於打造俱樂部的固有屬性,脫離體育搭臺經濟唱戲的模式。但是,有人會質疑,如果將投資人的名稱去除了,誰還願意投資足球?實際上這種擔憂純屬多餘,投資人投資足球,足球應當是目的而非手段。足球產業需要形成造血功能,而不是嚴重依賴輸血。

再者,准入僅是要求俱樂部名稱的中性化,並沒有規定球隊名稱必須也中性化,俱樂部管理的球隊名稱通過冠名的方式,依然可以體現投資人或贊助商的價值。

四、U21球員轉會&U23登場政策

新政規定:“U21球員轉會政策完全放開。不再對U21球員轉入進行人數限制(此前政策為5+3,即U21球員限制為3人);U23政策維持不變,中超、中甲球隊每場比賽至少保持1名U23球員在場,中乙球隊至少保持1名U21球員在場上。一線隊球員入選國家隊、U23國家隊集訓期間,俱樂部可享受U23減免政策。

對於該政策,筆者不想再做過多的贅言,猶如上篇《中國應當如何打造“南野拓實這樣的頂級球星”》所言,獎勵永遠比懲罰高明。筆者建議,中國足協應當出臺相關獎勵政策,從利益分配的角度,刺激和鼓勵俱樂部使用年輕球員。同時,對於年輕球員留洋出臺獎勵和資助計劃,讓符合條件的球員形成出國留洋的動力。

五、球隊支出限制

新政明確規定:2020年,中超聯賽俱樂部支出限額為11億人民幣,薪資限額為總投資60%。2021年,支出限額和薪資限額將分別降至9億人民幣。

實際上,《中超俱樂部財務約定指標(2019-2021)》(足球字[2018]892號)通知,做出了明確規定,此次新政僅是再次重申了已經確立的規定而已。

(一)中超俱樂部支出限額

為引導俱樂部理性投入,自2019年起設置俱樂部總支出的最高限額。2019至2021賽季,中超俱樂部單賽季支出限額逐年下降。

1.具體數額為(單位:人民幣):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12億 11億 9億

2.未達指標的措施

超過支出限額20%(含本數)以內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1人。

超過支出限額20%-40%(含本數)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2人。

超過支出限額40%-60%(含本數)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2人,外籍球員引援名額1人。

超過支出限額60%以上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2人,外籍球員引援名額2人。

(二)中超俱樂部薪酬限額

1、約定指標

為降低中超俱樂部薪酬總額,調整俱樂部人工成本佔總支出比例極高的實際情況,設置中超俱樂部薪酬限額。

(1)薪酬總額比例限額

中超俱樂部一線隊的外籍球員、國內球員、預備隊球員的薪酬總額佔總支出的比例逐年下降。具體比例為: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65% 60% 55%

(2)國內球員個人最高薪酬限額

國內球員個人薪酬最高(不含獎金)不得超過稅前1000萬元人民幣。

參加2019年亞洲盃、2022年卡塔爾世界盃預選賽的國家隊球員在個人最高薪酬限額基礎上,上浮20%執行。

(3)相關合同的認定和執行。

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國足協新備案的合同按限額簽訂。

合同尚未到期的球員,待現有合同到期後再按限額重新簽訂。現有合同期限以2018年註冊期已在中國足協完成合同備案的為準。

2、未達指標的措施

(1)超過薪酬總額比例限額的

首次超過薪酬總額比例限額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1人。

兩次超過薪酬總額比例限額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1人,外籍球員引援名額1人。

三次超過薪酬總額比例限額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2人,外籍球員引援名額2人。

(2)新合同超過國內球員個人最高薪酬限額的

國內球員超限額 1-3人次

兩個註冊窗口期,減少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1-3人次。

國內球員超限額3人次以上

兩個註冊窗口期,取消國內非年齡限制引援名額。

作者簡介:呂偉,武漢大學體育法學博士,重慶當代力帆足球俱樂部法務總監,蒙古國際體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員,中國體育法學會會員。聯繫電話:159027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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