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鸟周︱检察官随笔:谈谈那些关于鸟的案件

大田县检察院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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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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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


闽林动植〔2012〕18号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鸟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决定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2年11月1日

福建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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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办理的涉鸟案件不仅仅上述这些,

人们总有满足不了的欲望,

每次遇到此类案件都令人叹息不已。

那些为了食用从林农手中购买老鹰的人;

那些为了和人分享“美味”而中途被查获的人;

那些为了做“善事”而刻意买鸟放生的人......

这些人可能并不是罪大恶极的人,

有的图好玩,图新鲜,

有的有食用、迷信等等陋习,

不知不觉中就犯罪了,

事发后,他们却后悔莫及。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我们更加明白,

保护野生动物,

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所以让我们倡议:

不打鸟,不掏鸟卵、毁鸟巢、抓雏鸟,

让鸟类顺利地繁殖后代!

让我们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养成文明卫生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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