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酒醉強制猥褻女生,並毆打前來救助的學生

摘要: 被告人何某甲,男,信宜人。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因涉嫌強制猥褻罪,於2019年2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強制猥褻罪,於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本院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9年4月2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後於2019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清晨6時許,被告人何某甲飲酒後駕駛摩托車至信宜市教育路信宜市**中學分校對出路段,見到信宜市**中學分校學生廖某某上課經過,便停車在其身邊,下車用右手叉住廖某某頸部,用左手拉扯廖某某頭髮,威脅並拉扯廖某某到學校門口旁坐下,強行摟抱,並將手指塞入廖某某的嘴巴,不準其叫喊。期間信宜市**中學分校學生張某甲經過,見此情況叫何某甲放開廖某某,廖某某趁機掙脫何某甲的控制,何某甲在廖某某掙扎逃脫過程中,用嘴親吻、咬傷廖某某的額頭,用拳頭毆打廖某某面部等身體部位,還毆打張某甲,路過的信宜市**中學教師潘某某、張某乙見狀上前制止,何某甲又毆打潘某某。經信宜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廖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張某甲等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信宜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6.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指認照片;7.視頻光碟。


本院認為:

被告人何某甲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良邦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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