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文侵害法人名誉权认定


网络推文侵害法人名誉权认定


案号:(2017)沪0110民初22442号

上海洋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因公众号推送文章而引发的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对于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除适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外,还需考虑保护法人人格权的特殊规则。本案以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来推定主观有无过错,认为如果涉案文章已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添油加醋、恶意拼接情形,则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审查义务;以网络评论自由的界限来推定是否造成损害事实,认为如果文章描述的情况已经得到涉事公司对外印证,不存在失实的可能,则不认定造成公司名誉权受损;以有无引导舆论、造成负面影响来推定因果关系,认为如果公众号的关注量及涉案文章转发量,在文章发布前后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客观上没有引发社会上的爆发式关注,则不存在引导舆论,与社会评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裁判意义在于,平衡了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自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保障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

法人名誉权 自媒体 言论自由 滥用诉权

基本案情

原告洋井公司是钱宝网的主办单位及网站运营人,“钱宝”即钱宝网的简称。2017年8月29日,被告正见文化传播公司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电讯”的资讯详情栏目中推送了题为《钱宝再被爆料大额提现难甚至被封号 张小雷回应:悬赏十万人肉你》的文章。文章内容如下简述:8月29日,此前爆料钱宝网跑路微信公号“金融人参考”再次发布文字信息称:“钱宝确实跑路了。消息来自张小雷(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身边人,绝对可靠。)“金融人参考”在最新爆料中称:“张小雷没想到他刚把总部搬空,被内部人员一不小心泄露了出来。在回答钱宝总部到底在哪的时候,张小雷给出的答案是我们是去中心化的。什么叫去中心化?就是总部确实不在了。张小雷亲自现身是在为自己拖延时间,昨天张小雷现身的地方,不过是钱宝的一个客服办公点......据媒体此前报道,张小雷出生于1969年,在2003年的泛美亚事件中,张小雷以向海外输送足球学员为名,先后将50余名小球员送到南美留学。但泛美亚只是与曾在智利足球俱乐部踢球绰号叫做潘乔的球员合作,潘乔注册一家足球学校,泛美亚与其签订训练合同,并每月向其支付1000美元工资,外加场地费和训练费。随后,小球员在乌拉圭生活条件窘迫,1000万左右的资金不知去向,被媒体曝光后,张小雷以诈骗罪被判入狱。2012年,出狱后的张小雷继续创业并创办了钱宝网。钱宝网虽然有微商业务,但其最重要的业务还是分销,因为这部分的资金量最大,也是维系钱宝网现金流的源泉。据网贷天眼报道,被冠以做“分销任务”名义的项目,实际就是投资理财,保证金就是本金,周期就是投资期限,工资就是收益。至于失败罚金,从产品介绍看可能是提前赎回要扣除的违约金。 据此计算,钱宝网“QBII任务”项目的年化利率高达43.6%。虽然钱宝网宣称其项目为分销,但其公布的合同范本显示,投资人与钱宝网签订的是股权投资协议。也就是说,一旦钱宝网不能按时还款,那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QBII意向书是股权投资协议。

上述推送文章中还插入钱宝网七夕特别版《雷声》视频。

2017年12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小雷向南京警方自首,其向警方提交的“声明”上写明:“本人张小雷系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自钱宝网运营以来至今,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本金利息,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我已向公安机关自首,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争取宽大处理。”

《人民日报》(2018年1月21日第四版)刊发了题为《交保证金领高额工资背后的庞氏骗局 “钱宝网”非法集资案调查》一文。文中内容有:“围绕此案的相关疑点,记者日前赶赴南京、实地采访办案民警、张小雷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企业,还原“钱宝系”“产业帝国”背后的真相。……张小雷表示,近年来公司每年都会出现一两次用户挤兑事件。据钱宝公司高管康某回忆,在去年8月钱宝网的一次集中挤兑中,公司通过延长提现的到账时间、提高线上任务的收益率和提高快速提现手续费,才惊险地度过了危机……”

2018年2月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法对张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沪0110民初2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洋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

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满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被告在其推送的涉案文章中引用转载相关网络媒体内容有无过错?经庭审调查核实,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对2017年8月27日、28日两天中关于钱宝网的相关媒体信息的综合梳理以及此前互联网上关于钱宝网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小雷的相关报道,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网贷天眼网站,以及原告运营的钱宝网等的推送信息。被告在引用时已分别注明了出处,且对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的认证主体信息以及该微信公众号此前推送文章已被删除的事实作了说明,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为防止误导公众已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以便公众理性判断。同时,被告对引用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加入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添加的文章标题亦未超出或篡改引用的内容,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涉案文章时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涉案文章中是否存在虚构捏造的事实?原告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失实且造成了其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和后果,故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原告作为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出于正当目的的网络评论、舆论监督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应当指出,原告对质疑钱宝网经营模式、揭露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正当舆论监督不但未对照自省和纠正,反而试图以诉讼方式压制社会公众的监督,掩盖其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是滥用诉权的表现,显属恶意,应予驳回。

案例评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故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即构成名誉权侵权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要件。

一、以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推定主观有无过错

主观上有过错是认定侵权事实的要件之一,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实践中,因撰写、发表、转载批评文章而涉诉的单位,一般会将写作、转载目的归结为用典型警世、以预防犯罪,以此抗辩其主观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过错。但即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少法院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主体认定为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对相关媒体就钱宝网的信息梳理,未加入带有明显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添加的文章标题亦未超出或篡改引用的内容,可见正见公司不存在杜撰、批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故审查正见公司是否尽到文章拼接、刊登的合理注意义务成为关键。首先,涉案文章已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理性判断。经注明内容来源,并标有引用出处,且对其中一家被引用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信息及此前推送文章已被删除的事实做了说明,可见正见公司为防止误导公众已经尽可能的公开引用信息,方便公众参阅、理性判断;其次,涉案文章不存在添油加醋、恶意拼接情形。通览涉案文章,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金融人参考”文字信息、“金融人参考”微信公众号情况及文章删除情况、钱宝网官网声明、张小雷视频内容、其他媒体报道组成,其中涉及正见公司自己发表的评论仅为“金融人参考微信公众号情况及文章删除情况”等客观描述现状、衔接上下文的语句,并无过度延伸。正见公司仅作为众多媒介之一,对社会事件进行各方信息梳理、客观评价,是行使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新闻、出版、著作等媒介言论自由的表现。

可见,正见公司在其公众号上推送涉案文章时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审查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二、以评论自由的界限推定是否造成损害事实

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与法人商誉、法人信用等经济意义上的概念不同。认定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核心在于“损害事实”与“行为”。在界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样态中,应当着眼于名誉权与评论自由的调和,并将其作为利益称量的因素。因此在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中,应当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主要因素。在事实陈述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行为人可以事实真实进行抗辩;在意见表达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行为人可以就公共利益事项进行善意的适当评论进行抗辩。

在本案中,虽然洋井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中提及的“钱宝网跑路,总部搬空”、“百万以上账户提现难”、“分销任务就是投资理财”不属实,但无法提供客观、直接的证据证明上述说法失实。正见公司抗辩,诉讼后洋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雷已向公安机关自首,承认钱宝网运营存在借新还旧,钱宝网高管亦在采访时表明钱宝网以限制提现来防止挤兑。可见,既然以上事实已得到涉事公司对外印证,涉案文章内容就不存在失实的可能,故没有造成洋井公司名誉权受损。

三、以有无引导舆论、造成负面影响推定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如何客观、公正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研究因果关系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和法律政策的立场。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客观地把握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所谓法律政策,就是公正地评价相关事实在法律上的原因。

照常理推断,如果涉案文章引起了大量关注、间接引导了社会舆论,那么涉案公众号会在短时间内大批量涨粉、涉案文章会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但本案中,正见公司自营的“互联网金融电讯“公众号关注数及涉案文章转发量,在涉案文章发布前后没有出现大幅波动。以此可见该文章客观上没有引发社会上的爆发式关注,不存在引导舆论之嫌。并且钱宝网的运营模式受到社会质疑,除了各家媒体对其争相报道外,钱宝网用户的不良反馈、钱宝网法定代表人张小雷的投案自首、钱宝网高管现身说法才是社会对钱宝网负评如潮的直接原因。

据此,涉案文章的发布与钱宝网不断走低的社会评价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洋井公司面对质疑非但未对照自省、纠正,反而试图用公权力压制社会监督、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属于滥用诉权,其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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