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表演團體應注意的版權問題

□本報記者 趙新樂

艺术表演团体应注意的版权问题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版權協會副理事長 王遷

藝術表演團體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權利?對於藝術表演團體來說,最重要的權利——表演者權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內容是怎樣的……3月17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主辦的“文化產業版權保護與管理”公益直播課(第一期)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版權協會副理事長王遷圍繞藝術表演團體所面臨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結合經典案例,詳細講述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表演者有哪些權利等問題。

對作品的公開表演及對錶演的傳播,原則上要獲得權利人授權

王遷提到,藝術表演團體日常活動涉及較多的是對他人作品的表演,主要分為四種情形:一是公開對作品進行現場表演;二是公開進行機械錶演,即用錄音機、CD機等向現場公眾播放已錄製的作品;三是將現場表演或表演的錄製品向不在現場的公眾傳播,包括電臺、電視臺、網站對現場表演進行直播或者按照預定時間表播放已錄製的表演,網站提供已錄製的作品表演的點播等。四是通過網絡提供錄製品的點播,比如某網站將現場演唱會的錄像放到服務器上,供公眾各自選定時間,在線欣賞或者下載。

王遷說,依據我國參加的《伯爾尼公約》和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對於表演團體而言,以上表演行為以及傳播表演錄製品的行為原則上都需獲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未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對他人的作品進行現場公開表演,或者提供現場表演的直播,或者錄製品的傳播,除法定例外情形,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應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但是,對因使用紅色經典作品產生的報酬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通知》規定,不得判令紅色經典作品停止表演或演出,但團體仍然有可能需要依情況支付報酬。

那麼,什麼情況下對作品進行表演,是不需要經過許可的呢?王遷提到了以下幾種情況:一、非公開表演無需許可,比如私人家庭表演;二是免費表演無需許可,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則無需獲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需支付報酬。

王遷說,這裡所提到的費用及報酬,包括直接和間接的費用和報酬,而且該規定僅針對現場表演。比如,在高級餐廳中,老闆的女兒用鋼琴為大家彈奏音樂,她不會向父親收費,客人也無需額外付費,但這種對鋼琴曲的演奏不屬於免費表演,因為這個表演是在營利性場所進行的,演奏的音樂成了吸引客人來就餐的一個重要條件。王遷認為,就此可以推斷,在任何營利性場所對作品的表演,都不屬於免費表演。

同樣,疫情期間,如果有藝術團體為了賑災進行了義演,所表演的作品都在著作權保護期內,這樣的表演也不屬於免費表演。因為,雖然表演者是志願表演,不收取報酬,但欣賞表演的人卻需支付費用(捐款)。對作品的使用,成為吸引捐款的重要手段,這樣不符合雙向免費的條件。

誰來負責獲得授權:表演者還是演出組織者?

既然對作品的公開表演,以及對錶演的傳播,原則上是需要獲得權利人授權的,那麼誰負責取得授權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王遷提到了一個案例:歌手沙寶亮曾因演唱電視劇主題曲《暗香》被很多人熟知,在某個藝術節上,他受邀演唱《暗香》,後被《暗香》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以侵犯其表演權為由起訴。一審法院認定,由於沙寶亮本人沒有就其公開演唱《暗香》的行為,獲得這首歌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其行為構成對錶演者的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遷提到,《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但同時規定,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在組織演出的情況下,應該由演出組織者承擔向著作權人獲得許可並支付報酬的責任。

由於在上述訴訟中,演唱《暗香》這首歌的沙寶亮,是受邀被組織參與演出的,因此應當由組織演出者也就是該藝術節的組委會來獲得許可並支付報酬。所以,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改判沙寶亮個人不承擔責任。

“既然要獲得權利人許可,就得找對權利人,如果找人找錯了,許可拿了也白拿。”王遷說,表演他人作品需要經過許可,但在尋求著作權人許可時,需要注意分辨誰是真正的著作權人。

王遷以某次研討會經歷為例提到,為解決著作權授權問題,國外存在“租譜”行為,即樂團找到音樂出版社“租”來樂譜演奏,並支付報酬,演出之後再將樂譜歸還,樂團由此避免侵犯著作權。“租譜”行為與國外行業慣例密切相關,但現階段,“租譜”在國內並不可行,盲目效仿可能會導致錯認著作權人。因為國內的音樂出版社往往僅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中的複製權和發行權的許可,音樂出版社享有其出版的紙質樂譜的所有權,可以將樂譜出租給樂團,但由於音樂出版社並未受讓音樂作品表演權,或獲得專有許可並被允許轉許可,因此其無權許可樂團通過“租譜”方式進行公開表演。

王遷說,目前,解決上述問題的最理想方式是獲得音樂作品真正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有時尋找權利人並非易事。對於音樂作品而言,可以藉助集體管理機制,樂團可以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獲得許可。

“各國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往往簽訂了相互代表協議。”王遷提到,愛沙尼亞的一家公司在其組織的音樂晚會中,邀請了一批俄羅斯表演者,其中表演了俄羅斯的作品。後組織者被愛沙尼亞作者協會起訴侵權。之所以表演俄羅斯的作品卻被愛沙尼亞的集體管理組織起訴,就是因為俄羅斯的音樂集體管理組織與愛沙尼亞的音樂集體管理組織簽署了相互代表協議。

綜合以上事例,王遷提示,公開表演作品要獲得許可,而且一定要找對人。

表演者權是藝術表演團體最重要的權利

王遷表示,作為表演團體,最重要的權利是表演者權,也就是基於對作品的表演,產生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著作權法》中,作者和表演者的法律地位或者說創作和表演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

《著作權法》把著作權分為兩類,一類是狹義的著作權,又被稱為作者權;另一類被稱為鄰接權。表演者權作為鄰接權受到保護,作者權作為狹義著作權受到保護,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內容不同,受保護的水平不同。在一些情況下,表演者在表演的同時進行了即興創作,比如有人一邊口述,一邊就即興創作出了口述作品,他是口述作品的作者,又是口述作品的表演者,這時表演者和作者會出現重合,兼具雙重法律地位。

王遷提到,即將生效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規定,表演者的定義涵蓋對錶演過程中創作的或者首次錄製的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也就是說,如果是在表演的過程中創作了作品,這個人首先是作者,但他同時又是表演者,兩個法律身份並行不悖。

那麼,既然大多情況下對作品進行表演的人並不是作者,《著作權法》為什麼還要規定表演者權這項重要的鄰接權?王遷舉例解釋,如果沒有表演,大多數人對於音樂作品和舞蹈作品無法欣賞,小說、劇本等經過表演者表演之後,其魅力才可以得到進一步展現。因此,即使表演者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但是如果不對錶演者進行保護,對作品的傳播極為不利,同時對錶演者也是不公平的。

王遷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表演了作品的人,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如果某種行為在日常口語中也被稱為“表演”,但是這個行為不是對作品的表演,那麼這個行為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這個人也不能被稱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

此外,王遷提到,還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表演了作品,這個人就是表演者,就能取得表演者權。被表演作品是否已過保護期不影響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者權包括兩項精神權利:表明身份權、形象不受歪曲權,以及4項經濟權利:現場直播權,首次固定權,(對錄製品的)複製、發行權,(對錄製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未經表演者許可,他人不得對現場表演進行直播,不得錄音錄像,不得複製、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製品,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表演的錄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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