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每一次的鏖战

都是用生命在起舞


全文6801字 | 推荐阅读11分钟

口感:二锅头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的原因系雷击导致的自然火灾。火灾害发生,森林消防部门及地方政府前后出动700多人全力灭火,2019年4月1日确认:在这次的救火行动中,30名救火人员不幸罹难,成为近年来伤亡最为惨重的一种森林火灾。


令人焦心的是,时隔一年,清明将至,凉山的消防官兵在缅怀大火中牺牲的英烈时,一场大火突降,他们再次前往一线,抗击火灾。


从目前的报道看,火灾的原因尚未查明,这场森林大火是“天灾”还是“人祸”尚无明确结论,在没有查明火灾原因前,我们不能妄加揣测和评断。


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凉山地区火灾多发的原因是什么?


从地形上看,凉山位于我国西南地区,地处横断山区,山高谷深,大量分布着干旱河谷和干热河谷,加之当地的地质构造复杂,地表起伏大,地形崎岖,存在大量的荒山荒地。在冬春季节,西南地区进入干季,降水稀少,森林内大量的枯枝落叶易燃物在冬季积累,春季气温上升,在焚风和山谷风的双重作用下,使得这一地区极易发生森林火灾,成为我国森林火灾发生频率最高的地区之一。


除了自然原因外,人为的故意纵火或过失行为极有可能导致火灾。因此,人为因素也是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人为因素”导致的森林火灾

刑法该如何规制?


第一宗 放火罪


(一)定 义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6)粤03刑初193号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7日,甘某某因纠纷携带十五瓶酒精、一瓶消毒液、一瓶清洁灵等物品到曾经工作的公司车间,将以上物品倒在地上及货物上,并点燃造成整个车间烧毁,损失370954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甘某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第二宗 失火罪


(一)定 义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6)粤5281刑初646号


案情简介:2016年6月30日,陈某某因为没有做好电动车夜间充电管理工作,导致停车场中电动车充电时电源线、充电线及停车场主电线发生短路引起燃烧引发火灾。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三宗 危险物品肇事罪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一)概 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3)迎刑初字第702号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指派被告人梁某、成某二人驾车违规为五寨烩菜馆加注甲醇,因违规操作导致厨房发生大火,饭店厨工2人及成某当场被烧死,馆厨房大面积被烧毁。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四宗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定 义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11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建业大厦经营管理负责人,在明知大厦被消防机构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给邓某甲等五十多名商户,作为存放鞋类等货物的仓库,后2013年12月15日,因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局部受损,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直接财产损失4066.2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五宗 玩忽职守罪


(一)定 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第3项、第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6)豫0422刑初48号


案情简介:曹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不认真、督促落实不到位,在上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中没有审核把关,导致辖区康乐园老年公寓被错误划分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致使失控漏管,最终导致了该老年公寓发生死亡39人、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曹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六宗 滥用职权罪


(一)定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二)立案标准(同玩忽职守罪)


(三)刑罚(同玩忽职守罪)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00号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严某某作为某消防大队教导员在明知星空网络会所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安排下属为该网吧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在2013年4月14日,该网吧因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在网吧上的城市花园酒店内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78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严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第七宗 受贿罪


(一)定 义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刑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犯受贿罪的,受贿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认定为“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62号


案情简介:陈某作为广州市某派出所副所长,在监管建业大厦工作期间,收受该大厦消防工程负责人贿赂,放任位于其辖区未经消防验收,且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建业大厦进行违法出租经营,导致建业大厦在2013年12月15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066.2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第八宗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定 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 (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劳某某以挂靠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的方式,取得某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期间,电焊作业负责人马某某在未获取动火许可证、未督促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又指派吴某某1、王某某在该公寓大楼现场实施电焊作业,派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劳某某等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第九宗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定 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的情况下,不顾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4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马某某系东莞市某五金塑胶厂人事主管,该厂决定打扫车间卫生,马某某召集工人开会布置使用120号溶剂油擦拭机器清洗车间地板等事宜。期间,工人劝阻不要使用120号溶剂油,易引发火灾。但马某某仍要求工人使用上述方式打扫卫生,期间突然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后致5人死亡, 20多人被烧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十宗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定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6)云0124刑初160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负责项目现场指挥工作时,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该公司在不符合安全生产设施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试生产过程中发生2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吴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于刑事责任。


第十一宗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一)定义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4)太少刑初字第3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庙会活动,因燃放炮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赶庙会的一名小孩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第十二宗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定 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6)鄂0105刑初325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在没有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了某某嘉苑楼的临时电表和电缆线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安全操作规范,使用不合格电缆线,且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致使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和解决。2015年7月11日,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引燃电缆井内的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王某甲、黄某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有期徒刑。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凉山森林火灾背后的思考


凉山再起大火:“天灾”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祸”往往都在身边


距离去年的凉山大火,已经一年。2019年的那场大火,33条消防官兵的生命。


有人说,消防员只是一种职业。但我却觉得,在消防员「职业」的背后,是无数的勇气和坚毅。


在中国,消防员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更是一种精神。当选择成为一名消防员的时候,就选择了把自己的生命交给「运气」


消防员,这个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每一次的鏖战,都是用生命在起舞。


清明将至,我们缅怀英烈,纪念平凡年代的英雄,我们也应该警示:有时候,我们不是缺少预警,而是缺少对预警的重视。


从刑事风险防控的思维看,要避免“天灾”,行政部门应该对高火险的森林地区作出重点防护,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控制火源,减少火灾发生次数。在火灾发生后,更应该及时扑灭,降低灾情,减少损失。在灭火的过程中,也应该科学灭火,完善火情管理制度,升级灭火设备,合理调配灭火的人力和物资,避免人员死亡和伤害。


另一方面,应该让更多的人关注刑事法律规定,警示大众,尽可能的避免"人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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