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3月31日蘇州黃埭的車禍事件,被撞人當場死亡?肇事者可能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丁盼望


1,根據查閱法律條文,這屬於比較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

2,根據案情描述,嫌疑人在與路邊的車輛相撞後逃逸,說明嫌疑人尚有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主觀上對在場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所以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與嫌疑人的籍貫沒有關係,根據屬地原則,就算是火星人作案,一經查處,也要從嚴處罰。

3,目前根據網上的信息是跟其他車發生碰擦後逃逸過程中起飛的。先說前一次碰擦,如果沒有什麼嚴重的後果應該只能算是普通的肇事逃逸,會被罰款和吊銷駕照,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保險公司不賠,不涉及刑事犯罪;

第二次起飛撞人,則要看他本人的主觀態度了,在排除酒駕、毒駕的前提下無非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跟前車小夥子有仇,就衝著小夥子去撞的差不多是故意殺人罪了,具體刑期上不封頂;2、如果知道自己超速起飛相當危險,卻放任這種狀態繼續下去,比如說嫌疑人受了重大打擊,一心尋死,眼睛一閉油門踩到底,這種情況差不多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上不封頂;3、前面被碰擦的車在追嫌疑人的車,嫌疑人對自己車技相當自信,自以為飆個120能輕鬆甩掉對方,結果起飛了,那麼則可能是危險駕駛罪,但是刑罰較輕,一般會被其他重罪吸收,由於已經導致嚴重後果,在此不作考慮;4、交通肇事罪,這個不用想了,嚴重超速且追尾,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肯定構成了,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除非是肇事逃逸(注意這裡的逃逸是指此次起飛的逃逸而不是前面那次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特別惡劣是指在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致二人以上死亡或者無力賠償數額在60萬以上),目前看下來這兩個都達不到,除非這個臺灣人真是窮的一踏糊塗,所以最終是賠償之後判三年以下的可能性最大。

希望我的分析能幫到大家。


陽光嫵媚的春天


剛瞭解一下案情,基本不會認定交通事故罪,應該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衛生罪定罪量刑,因為他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安全,最高刑可以判死刑!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齊鳳說法律


現在出現了怪現象,你判肇事者死,那肇事方就不陪錢,反正是死,受害者要得到賠償那必須原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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