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車開在路上
看似平常但又非同尋常
它就像哆啦A夢的口袋一樣
你永遠不知道里面有多少“驚喜”
2020年3月5日高速交警舟山支隊一大隊民警闞兆陽在G9211甬舟高速岑港收費站攔截到一輛號牌為浙BX30Z0號的小型普通客車。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來,跟蜀黍一起看看車上有多少人
經過現場清點人數
核載人數為9人的車上
竟然下來了17人(包含駕駛員)
無免票兒童,
足足超員8人
後經調查取證認定,浙BX30Z0號小型普通客車涉嫌非法營運且超員8人。
駕駛員萬某受僱於該浙BX30Z0號的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操某,其收取該車車內16名乘客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元整。萬某、操某對案件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
超員、超載、非法營運
怎麼違法怎麼來?
本案於2020年3月25日以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3月30日將偵查終結形成的案卷移交給了檢察院審查起訴,至此,舟山市第一起因營運車輛嚴重超員所構成的危險駕駛罪偵辦階段圓滿告一段落。
為了實現“多拉多賺”
不少載貨汽車超員超載
但你知道嗎?
這樣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只會讓危險加倍!
一、使車輛不穩定
超員超載導致車輛超出其載重量,增加行車時的不穩定性;同時載重越多,慣性越大,制動距離延長,危險性也相應增大。
二、容易爆胎、失控
超員超載情況下,輪胎易因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爆胎,導致失控側翻等事故。
三、增加逃生和搶救難度
超員超載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自燃等意外情況,將會給乘客逃生、人員搶救等帶來極大困難。
四、無座乘員最危險
超員的部分乘客沒有安全帶等安全設施的保護,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將比其他人員更易受傷,且受傷程度更嚴重。
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立法意義
2010年全國“兩會”提案《關於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讓“危險駕駛”入“罪”,為我國“汽車時代”的來臨做好法律準備。
醉駕、飆車、超載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另外,如果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實際損害,還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遵規守法,安全駕駛
道路安全需要我們共同建設和維護
各位駕駛員
別因一時僥倖毀了自己、毀了他人!
同時,廣大市民
見到這類超限超載車輛
積極舉報!舉報!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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