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股东从公司借钱,居然是个“健康”问题


李立律师:股东从公司借钱,居然是个“健康”问题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3篇文字

1.

股东,能不能向公司借钱呢?

对于一家公司的治理来说,这不是个简单的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个“健康”问题。

除了法律强制规定只有一种做法之外,大部分的民事和商事内容都是有多种选择和设计的。合法是基础,合理才是重点

来问股东能不能向公司借钱这个问题的,有不同的情景:

  1. 大股东想从公司借走钱,想问一下这个是否有法律风险。
  2. 也可能是,有小股东想从公司借钱,大股东向律师询问这是否合法合规,怎么样保证安全和避免风险。
  3. 也有可能是,公司尚未设立,或者公司在改制期间(比如准备挂新三板或IPO的,将公司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将内部制度来进行修订完善),询问律师在制度上要不要包括股东向公司借钱的内容,是允许还是禁止。

股东,向公司借钱。这件事情在有些人眼里平平无奇、不值一提,但是,在另一些人眼里是非常敏感而重要的。

在相当数量的小微公司,股东人数极少,而且通常都是一名股东完全掌控公司,因此,虽然账也是做的,但是实际上公司和股东的钱是经常互通的。所谓互通,并不是说股东有意要侵占公司的资金,而是指经常性地会流出流进。

当公司流动资金不够时,股东会立即将个人资金转入公司。当股东个人资金有暂时缺口时,则会向公司借款使用。这种习惯一旦养成,会上瘾并成为不经思考的一种下意识行为。

这种习惯的好处,是股东的资金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使用,从整体上减少了资金成本。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很难很难,这样操作也是非常能够理解。

但是,这种习惯的坏处,也是极期明显的。这种长期的习惯一旦形成,难免不会去操作完备的借款和还款法律手续,也不会在意财务记录的准确合法。最终,一定会形成账务混乱的局面。

一旦财务混乱,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混同。这时,法律上一个比较可怕的后果会产生,即在法律上,公司会被认定为已经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了。一旦公司欠了债,债务人是有很大机会要求股东个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本来,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叫做这个名称。就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度,不会连带到个人其它财产。而财务混同资金一混同,公司的债务不仅要连带到股东个人,而且责任是延伸到股东的所有个人财产上的。

所以,这种把股东向公司借钱形成一种经常性的习惯的做法,总得来说是不经济也不合理的,因为坏处太大而好处有限。

股东个人,或许投资有多个实体和生意,资金周转或许有时需要借个头寸,这个可以理解,但仍然要以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判断标准,不宜采取风险过大的方式。

在投资其它生意时,在理性上,最好不要把已经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资金计算为可借用的资金,这样才能更合理地估准自己的资金实力。在这样的基础上,假如偶尔有急需,还是可以支借的,但不能形成经常性的习惯。

但是,话说回来,股东向公司借款,除了表面上减少了公司的流动资金外,在其它一些方面对公司也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或损害。

2.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潜在危害之一是:搞乱了关系。

借款的后果是形成了借贷关系,形成了这个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公司是债权人,这个股东是债务人。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就是董事、监事等高管。这名股东与公司之间原本简单的投资关系以及高管管理关系,加入了债务关系,于是情况就开始变得复杂和暖昩了。

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这名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和决议。如果同时还是高管,那么这名股东还依照法规及公司的章程,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承担起高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总得来说,就是一种高级管理关系。

但是现在,这名股东欠了公司钱,成为了债务人。那么,在决定和决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履行公司的高级管理工作时,就存在明的或暗的利益冲突。

一个债务人,来参加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你说这关系能不怪吗?

假如这个公司不仅仅只有一名股东的,那么其它股东一方面会在意这笔债务的归还情况,另一方面很可能有“同等待遇”的要求,即要求在自己需要资金的时候,公司也能出借一些资金给自己。在我曾经处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也遇到过的这样的情形。

当然,事实上,非控股的股东有难取得这样的“同等待遇”,通常也会看清这一点而不会表达出来。但是,一旦内心有这样的想法,这就是对股东之间关系的一种信任侵蚀。这种信任侵蚀,很可能短时间内是不表现出来的,但它就像是等待着导火索的一个小炸药包,不是个好东西。

搞乱关系,这是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不利之处之一。

3.

不利之处之二,是损害公司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这话怎么说呢?我们来做个假设场景,设身处地感受一下。

设想一下,假如你是一个潜在的可能与这家公司合作的企业家或投资者。你找到一家在业务种类和规模等方面可能符合你要求的公司。但是,经过初步的商洽、初步调查,你观察到公司的大股东经常性地向公司借钱,而且是一种习惯性的,并且这方面的账务处理很随意,那你会怎么想?

成熟的投资人至少会判断出:1)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差;2)公司控股股东公私不分,内部治理水平差。

当然,商业合作是灵活的,要综合判断平衡决策的,不会只因为一个负面因素就绝对地否定了合作的可能性。但是,像上面这样对公司资金管理如此随意的状态,对潜在合作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一方面,潜在合作者会担心自己投入的资金也被如此不当挪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潜在合作者会担心控股股东的那种将公司视为与自身一体的心理习惯会阻碍双方合作事务的正常履行。

目前,不仅是资本类的合作者会考察这类情况。而且一项大型客户在与供应商或服务商确定建立关系时,也会对供应商或服务商进行这方面的考察。

总之,在保证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尽量规范的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是更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

4.

不利之处三,不利于公司团队的建设。

所谓公司团队的建设,往小了说,是要能招到和留住有能力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往大了说,是要尽量能形成相对稳定的核心团队。

人心是相通而敏感的。越是你想留住的好人才,越是有较为明亮的眼和心。他们也会观察公司的老板的言行,然后来判断自己与这家公司的关系该如何安排,因为他们比较容易能找到其他的公司入职。

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些新兴的行业里,老板们经常感叹,不敢随意得罪员工。

管理公司,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管理自己。管理者,对自己的管理是首要的。那种对员工和自己采取“双标”的方式,是很难取得优秀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内心认同的。

股东随意向公司借钱,或经常向公司借钱,即使是每次都尽早还了,但是员工们得到的是很负面的心理暗示:

  1. 公司只是老板的;
  2. 本来可以赚更多。

员工长期得到这样的心理暗示,这家公司是不可能形成高质量的核心团队的。

5.

根据我们律师实务的观察,相当数量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经常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借钱的情况,这其中大部分是没有签署正常的借款合同的,也不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商议的,都是控股股东直接指示财务进行操作的。

这样操作的风险是很可怕的,因为很可能涉嫌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存在着可能要吃牢饭的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在给企业家上课时,曾说过:有些懒是不能偷的。

假如,公司控股股东就是想要能够经常性地向公司借款但又没有法律上的风险,那么,完全可以以全体股东均同意的方式通过某种形式的公司内部制度或股东会决议,规定好股东借款的程序。程序也可以设定成非常简易。以后,就可以根据这个内部制度规定的流程来办理借款事宜,财务按会计规范做好账,基本上就没有太大的法律风险了。

其实,并不怎么麻烦。麻烦的是,有些人对这方面风险的感知有些迟钝。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再小微的企业,其它器官可以没有,“五脏”还是配齐得为好。否则的话,这就不能算是一个健康的企业,或者说这是一个残疾的企业。

所有的人,所有的公司,在能够保证生存的前提下,咱们的生活方式尽量能健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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