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名农民工非诉途径成功讨薪……

31名农民工非诉途径成功讨薪……

疫情防控期间,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积极引导各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充分发挥“三所共建”机制优势,依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快速、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近期,港闸经济开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大生所律师、永兴派出所民警通力合作,以调解形式,成功助力31名农民工群体讨薪。

案情概况

31名农民工非诉途径成功讨薪……

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农民工沟通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广州某建筑安装公司分包了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某楼盘二期工程的施工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业务转包给自然人高某。高某将其中2栋楼的施工业务转给包工头王某。

王某从全国各地招徕了31名工人来工地从事施工作业。随着工程项目的竣工,春节前多名农民工向王某讨要工资尾款未果。在疫情稍缓后,3月18日,王某带领31名农民工聚集在项目现场,要求分包公司付款。

永兴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出警,并联系港闸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港闸经济开发区司法所迅速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成立专案工作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员、律师、民警组成。

考虑到讨薪的农民工在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方面有瑕疵,走司法救济途径,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支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工作组一方面约谈相关公司的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另一方面,为避免疫情期间人员聚集,建议讨薪农民工中选出若干代表参与调解。

律师通过全面释法,设身处地分析此案中不同行为选择背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时对涉案人员给出法律指引,同时对调解方案、调解协议进行把关,确保既充分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有法有据。

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进农民工居住的旅馆,与他们在室外进行开会,让他们如实陈述工资的计算方式以及提供相关能证明工作量的佐证材料等,最终形成农民工工资数额统计表。

调解员通过认真核实具体情况,分别作各方人员的思想工作,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不断了解、传递各方的诉求,及时归结争议的焦点,运用各种调解技巧,最终促成多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各方共同努力,前后历时一周时间,最终明确了王某欠农民工工资370505元,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了22万元施工款。王某将收到的工程款当场按比例发放给农民工,剩余部分工资由王某书写欠条交付给农民工,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

随后,工作组也详细告知了农民工相关后续法律事项和解决路径,并承诺一帮到底。


案例评析

31名农民工非诉途径成功讨薪……

工作组监督现场发放农民工工资

疫情无情人有情。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考虑到不同解决途径对于讨薪农民工群体的影响,本着“依法、快速、稳妥”的原则,及时引导双方通过非诉形式进行解决。

律师、民警及时介入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中,提供了有效的威慑和对调解过程的全程把关,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在相关证据材料薄弱的前提下,兼顾法理与情理,为解决该起纠纷做了大量工作,明确了各方都能接受的欠薪金额,促成了纠纷的妥善化解。

法律指引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屡见不鲜。

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部分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1名农民工非诉途径成功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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