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昆明:購買80萬元豪車給準丈母孃 不料分手了!買車的錢能不能再要回來?

俗話說好聚好散,戀愛、分手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有的人在結束一段感情之後,想把戀愛期間的經濟損失要回來,那麼這些費用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嗎?

案例回顧

購買價值80萬元豪車給準丈母孃,不料分手了!

被告王某(母親)與張某(女兒)系母女關係。原告袁某與被告張某因好感開始交往,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兩人存在共同消費、共同外出旅遊等情形,費用雙方均有負擔。王某向某公司購買大眾牌途銳越野車一輛,車輛價款81萬元,定金2萬元由王某支付,之後袁某向賣家支付了該車尾款806112元(含保險費),該車落戶並登記在被告王某名下。談了一年的戀愛後,雙方結束了戀愛關係。袁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購車款80萬元。經鑑定,現在該車的市場價值為4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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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該車具備婚約財產性質,返還男方2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購車款80萬元的性質應如何認定。原告付購車款80萬元的行為系以鞏固和被告張某的戀愛關係為目的的贈與,具備彩禮的性質。涉案車輛系被告王某購買且交付2萬元,登記在王某名下,原告自願出資80萬元,被告王某對車輛的佔有使用行為並無過錯,但其對原告為鞏固與被告張某的戀愛關係這一意圖應該知曉,被告王某接受了車輛應視為同時接受贈與行為所附之條件,並受該條件約束,而不能將贈與物與所附條件割裂開來。現原告袁某與被告張某已終止戀愛關係,贈與者的目的無法實現,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原告明知被告張某正在讀書期間,還有此行為,在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錢款中屬於已被雙方合理消費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某、王某返還原告袁某人民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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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關於爭議焦點一上訴人主張本案系附條件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是購車尾款806112元,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張某以戀愛結婚為目的而贈與張某母親王某彩禮的行為;被上訴人二審中主張贈與的是車輛,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某之間的贈與關係,贈與成立則不存在返還。對此,婚約財產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區別在於雙方是否存在以結婚為目的的共同認識,上訴人已明確主張是為了戀愛結婚目的的贈與,被上訴人二審中雖對此予以否認,但在被上訴人王某一審提交的書面意見中載明瞭上訴人已告知被上訴人王某,上訴人是用送車和對張某好來表示誠意,上訴人喜歡張某等內容,同時,上訴人通過支付購車尾款並將車輛落戶於王某名下的行為,贈與物實際上轉化成爭議車輛,故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的認定並無不當。

關於爭議焦點二

本案爭議的贈與物係爭議車輛,具有婚約財產的性質,同時,爭議車輛中有2萬元定金系被上訴人王某支付,爭議車輛還具有財產共有性質,上訴人通過支付尾款並將爭議車輛實際落戶於被上訴人王某一人名下,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某雖未結婚但已同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實際使用爭議車輛,綜合考慮雙方在車輛中所佔份額及婚約財產性質,酌情確定由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25萬元的處理並無不當。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結婚訂金、聘禮等,表達男方想娶女方的心意。但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彩禮的糾紛,即婚約財產糾紛屢見不鮮。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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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但又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予。目前,我國法律對彩禮並沒有明確定義,且婚姻法對彩禮的處理也未作規定,法律意義上的彩禮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如果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查明後可以判決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因此,實踐中彩禮是有可能要回的,只不過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男方要回彩禮的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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