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分享芭蕉,導致小孩死亡,是意外事件?還是侵權責任?

法眼掃描分享給各位的案例,的確比較奇葩,所以老有人懷疑法眼掃描胡編亂造,騙取流量。各位真的有點冤枉法眼掃描了,法眼掃描也不至於墮落到哪種地步。

今天給各位分享的這個案例,是根據廣東省佛山市中院(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書》編寫的,不相信的話,去查一下。

言歸正傳,先看案例,再看法眼掃描的分析。


好心分享芭蕉,導致小孩死亡,是意外事件?還是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的事實

1、2015年1月15日上午,村民蘇某到地裡去幹活,從自己家裡拿了一把芭蕉(當地人俗稱大焦)作為自己的午餐,在村口碰見村民譚某不到5歲的小孫子,蘇某看著小男孩很可愛,就將幾根芭蕉給了小孩,小孩就吃了起來,譚某夫妻看見後趕緊問孫子:芭蕉哪裡來的?小孩指了指蘇某。譚某夫妻知道不是孫子偷拿的、從地裡撿的就放心了,蘇某和譚某聊了幾句就幹活去了。

2、上午11時許,村裡5歲的小女孩曾某來找譚某的孫子玩,譚某的孫子就將剩下的芭蕉和曾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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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去14點左右,譚某的孫子大喊譚某,譚某跑過去發現小女孩曾某倒在地上不醒人事,兩手發抖,面色發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趕緊喊來附近的村民,以為芭蕉中毒,趕緊撥打120、110報警。

4、後譚某和另一個老鄉將曾某送到衛生站進行救治。衛生站接診醫生及隨後趕到的佛山市南海區第八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對曾某進行搶救,期間從曾某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公分表面帶血的芭蕉,後於15時20分宣佈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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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父母曾某、蔣某的訴請

一、起訴了蘇某和譚某

1、起訴蘇某,原因是如果沒有蘇某自帶芭蕉,蘇某不把芭蕉分給譚某的孫子,譚某的孫子就不會把芭蕉分享給自己的女兒,所以源頭在蘇某;

2、譚某作為孫子的臨時監護人,對於孫子將芭蕉分享給自己的女兒,導致女兒死亡應承擔責任。

二、訴訟請求

1、兩被告共同向蔣某、曾某賠償死亡賠償金651974元、喪葬費29672.50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

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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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1、法院的理由

本案為人身損害侵權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並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據此,確定譚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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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譚某對於曾某進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過失,理由如下:

首先,事發時,曾某是已滿五週歲的學齡前兒童,從一般生活經驗來看,其已具備獨立進食包括本案芭蕉在內的常見食物的能力,比曾某年幼的譚某的孫子事發當天也獨立進食芭蕉,由此可見,譚某對於曾某獨立進食芭蕉的注意標準與其處理自己同樣事務的標準一致;其次,對於並非曾某臨時監護人的譚某,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曾某,並且事發當日早上,曾某已經與譚某孫子一起進食過芭蕉,當時並沒有異常,而事發時為當日下午,才發現曾某進食芭蕉窒息,對此後果無法預見,事後其也盡力協助救治曾某,不能據此認為譚某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後,從民法的基本價值立場出發,民法應是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如果將小孩之間分享無明顯安全隱患食物的行為定性為過失,無疑限制人之行為自由,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不符。

2、判決結果

駁回曾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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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掃描在此分析以下幾個問題

1、為什麼起訴蘇某?

2、什麼是意外事件?

3、能否出於人道主義,判決譚某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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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起訴蘇某

法院查明的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蘇某出去幹活,自帶了芭蕉作為自己的午餐,路上遇見譚某的不到5歲的孫子,看起可愛才將自己的一部分芭蕉分給了小孩子,譚某的孫子也吃了沒出事,蘇某就去地裡幹活了。

死者曾某是在蘇某走後,來找譚某的孫子玩耍的,蘇某根本不知道譚某的孫子又將芭蕉分享給了5歲的曾某,對後來發生的事情,蘇某是一點不知情,也根本預料不到的。

曾某父母將蘇某起訴到法院,沒有任何道理。如果按照曾某父母的邏輯,蘇某的芭蕉咋來的,如果是昨天從市場上買來的,難道還要把出售香蕉的人一起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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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事件

小孩子的確吃東西家長不注意的話,有一定的危險,有的小孩子將硬幣吃進肚子,有的小孩子把棗核卡在喉嚨,有的把魚刺卡在喉嚨......。因此造成的傷害,甚至死亡也是有的。

本案曾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 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有幾個特點:(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本案中法院也是主要從無過錯方面論述了譚某不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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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否出於人道主義,判決譚某承擔10%的責任?

1、基於人道主義,沒有責任也要承擔?

我們如果留意新聞報導或者有的法院判決,會發現有這樣的判例。法院明明知道被告沒有過錯,但畢竟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本著人道主義和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5-10%的責任。

之前廣東有個案件,一個村民半夜去偷杏,從樹上掉下來摔死了。死者家屬將杏樹的所有人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64萬多元,一二審法院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判決村委會承擔了10%即6.4萬的責任。村委會經過申訴,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起訴。

如果是被告自願的,法眼掃描不說啥。但如果法院為了安撫原告,判決沒有任何責任的被告承擔了5-10%的責任,那法眼掃描認為法院這種和稀泥的判決,反而導致原被告都不滿意!

原告會認為:既然能判被告承擔10%的責任,為啥不能判決承擔更多的責任?被告會認為:既然我都沒有任何責任,憑啥讓我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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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錯誤的判決,對社會的影響巨大

法院的判決在社會上起到風向標的作用,有的判決的結果對整個社會的行為影響巨大。

大家都知道南京某法院判決的“彭宇案”,法院認為:你彭宇既然沒有撞人,咋可能將老人送到醫院?由此推定彭宇撞人,並判決彭宇承擔責任。

該案件出來了,大家現在在街上看到老人倒地都不敢去扶,導致社會主義道德倒退十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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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本文

法眼掃描認為:法院必須基於事實和法律規定,不能因為社會輿情壓力,或者人道主義,或者為了安撫原告,作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反而原被告雙方都不滿意。

另外,法院的判決對社會的行為規範起到引導的作用,必須讓違法行為、違約行為不能獲利,保護人們“見義勇為”“學雷鋒”的舉動不會受到惡意的索賠,鼓勵和彰顯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

【我是 資深律師 請關注我 一起討論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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