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乡土中国》——从乡土中来,到乡土中去


读书笔记 | 费孝通《乡土中国》——从乡土中来,到乡土中去


庚子年三月,惊蛰一声春雷,万物复苏。在期待着回校的日子里,静下心来重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想起时移世易,窗前病木逢春,不由感触良多。




  • 一、乡土本色:我从乡土中来

书中第一章“乡土本色”中提到一个小细节,虽未着力渲染,但读后却久久不能平静。“我初次出国时,我的奶妈偷偷地把一包用红纸裹着的东西,塞在我箱子底下。后来,她又避了人和我说,假如水土不服,老是想家时,可以把红纸包裹的东西煮一点汤吃。这是一包灶上的泥土。”以人们现在的思维,泥土又哪能是用来吃的呢?我想,这大概这就是人们口中的“乡土情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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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一刚开学时,我从成都来到南京,妈妈也有着同样的举动:临行收拾行李,她将一包地里的泥土用小包装袋仔细包好,谨慎地放在行李箱的最底层,并一再叮嘱我,离开四川后,如果不适应外省的水土,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就将这包泥土拿出来闻一闻……当时的自己沉浸在即将开启新旅程的兴奋与愉悦之中,完全无法想象自己会不适应外省的生活环境,但同时也明白妈妈的一番良苦用心,因此只得打趣道:“是不是闻一闻,这些症状就可以缓解啦?”如今看来,妈妈的这番举动,这不正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情结吗?而那包妈妈费尽波折装到我行李箱里的泥土,至今仍安静地躺在宿舍衣柜的某一角落。书读至此,自己突然就明白了,那一袋跟随我跋山涉水来到南京的家乡泥土,不仅仅是妈妈的乡土情结,更是当初我所错过的,一位母亲对即将远行的女儿的万般不舍。




  • 二、 论文字下乡:我的法学启蒙

“在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则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种“Gemeinschaft”与“Gesellschaft”的区别,不由得使我想到自己所接触的第一本法律启蒙书籍《西窗法雨》,其中对中国与西方法律社会形成原因的分析至今使我记忆犹新,大意是纠正人们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以及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很显然这种对人性善恶的理解影响着各自纠正手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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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相信“人性本善”,相信教化的力量,因此在规制社会时更倾向于使用说教的方式,即用道德而非法律,统治者也更倾向于让百姓相信自己的统治是“以德配天”。因而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史中,法律制度以及法制体系都不发达;而西方人信奉基督教,相信“人性本恶”,认为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来规制社会,于是法律制度相对发达。通过费先生这样的说法,自己突然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了多一角度的认识与理解。

与一年前初读《西窗法雨》时的懵懂无知不同,在南大经历了一学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律氛围的熏陶后,如今的自己会以更多视角去看待法律,由其是在结合费先生的《乡土中国》中的一些描述,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治和法治”,也许表述为“礼治与法治”更为适当。因为“人治”给人一种由人的好恶来维持社会的感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因此,礼治社会是不能、也不会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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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无讼:法治下乡

费先生通过讲述自己在乡下所亲身经历的民间调解以及从县长处了解到的许多类似例子,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运用这些设备。更近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我想,这对于我国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参考意义。乡村是社会的一大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因此也就离不开乡村的法治。而乡村毕竟有着特殊的风俗习惯,在乡村流传千百年的风俗与现代司法制度相抵触时,要如何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保持相对的平衡,确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建设乡村法治文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乡村法治精神、法治服务平台、乡村诚信体系、法律文化氛围等方面入手,强化乡村法治建设工作,建设法治乡村。 [1]

有学者针对乡村治理提出“总体性治理”这一概念,认为中国乡村治理基本的问题在于治理逻辑的多元性及碎片化,而究其原因,一个基本的缺陷在于缺乏总体性治理的思路。总体性治理意味着制度设计与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全面性、协同性,它是一种以乡村居民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宗旨的运作方式,这不但要靠地方政府基层乡镇政府的努力,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农村社区、社会甚至市场力量的共同参与。[2]也有课题组意识到,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乡村。从而主张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路径就是主张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氛围、树立法治信仰[3]……这些问题,难道不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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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回校时,应该已经满园春意了。疫情期间难得的独处时光使我开始明白,定义我们的,除却无法抑制的激情,还有生命中无声但闪亮的片刻,正如这些一人静静读书的细碎时光。我始终坚信,武汉的疫情会有结束的那一天,但我们的学习却是无止境的。正如费先生在书中关于“学习”的一段论述,使我在读罢此书后的数日里,久久难以忘怀。“人的生活和其他动物所不同的,是在他富于学习的能力……学是出生之后以一套人为的行为方式作模型,把本能的那一套方式加以改造的过程。学的方法是‘习’,习是指反复地做,靠时间中的磨练,使一个人惯于一种新的做法。因此,学习必须打破个人今昔之隔。”想起自己在春节以及疫情期间的低效学习,难免觉得惭愧。我想,任何学习的过程都有其相通之处,其中最能够推而广之的,莫过于重复重复再重复。推至人生哲理,大概就是那句话,你不是输在天赋和智商,而是输在“坚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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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世界,最缺的是专注,春日里不言不语看一本完整的书,不比环游了整个世界简单。所以专心与自己相处,不比拥抱整个宇宙来得轻易。享受孤独却不觉寂寞,这是我在阅读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整个过程中最深刻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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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碧莹.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症结及对策[J].人民论坛,2018(11):100-101.

[2] 郎友兴.走向总体性治理:村政的现状与乡村治理的走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4(02):11-19.

[3] 程玉贤,冯铁英,李海艳,石月清.论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J].新西部(理论版),2015(18):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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