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一般应当”如何理解?

Zhanhui1588


法律条文中的“一般应当”如何理解?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应当”这样的文字表述,它是相对于“可以”来说的,因此要正确理解“应当”的含义,就需要把法律条文中的“可以”结合起来一起理解,下面我以《刑法》条文为例,来谈谈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法律条文中的“可以”,具有选择性。

“可以”是一个表示选择的概念,理解时一般把它解读为“既能够这样,也能够那样”,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带有“可以”的法律条文是授权性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来选择如何适用法律条文。

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该条的理解就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既可以选择从轻处罚,也可以选择不从轻处罚;既可以选择减轻处罚,也可以选择不减轻处罚。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故意杀人的罪犯主动投案自首了,还仍然被判处死刑的原因,因为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的选择权,即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二、法律条文中的“应当”,不允许选择。

“应当”的含义与“可以"正好相反,需要理解为必须、一定的意思。它表示立法者在制定法条时已经将所有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司法机关没有回旋和选择的余地,需要无条件执行,不得适用自由裁量权。

比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法院在对这类罪犯量刑时,就需要对罪犯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的从轻量刑。比如法定刑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法院就不能判处罪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刑以外处罚。比如法定刑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法院就必须在最低刑三年以下量刑,即对罪犯判处最高不超过两年零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上述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欢迎喜爱法律的朋友发表评论一起探讨法律问题。谢谢!


小石侃法


这是一个法律理论上的问题。

在法律条文中,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

应当,可以理解为“必须”,属于强制规范的范畴;

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也可不为”,属于选择性规范的范畴。


一般应当,可以理解为应当,但允许有例外。

比如: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的,对该罪名的所有犯罪事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新供述的犯罪事实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于强制性条款“应当从轻处罚”加了“一般”二字进行约束,说明“一般应当”的情节在于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当”从轻。


郭广吉律师


单纯的某一种犯法行为,没有特殊情况,就可以采取使用 一般情况下 这样的判决方式。


F双月


法律条文如何理解,法律条文狠复杂,看是官用是民用?例:同一案件,有人合无人同条法律也有区别,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没法去评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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