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奇案:兩姐妹行奸一男致人死亡,最終被判無罪!

民國奇案:兩姐妹行奸一男致人死亡,最終被判無罪!大漢奸的辯護詞:“姦非致死辯”,入選當代法律文書寫作教程。

在清末民初的歷史舞臺上,曹汝霖的名字大家並不陌生,不過,他留給歷史的,並不是美名,而是罵名。曹汝霖,祖籍浙江,1877年生於上海。幼年入私塾,後去漢陽鐵路學堂讀書,早年留學日本法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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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運動前,曹汝霖曾集交通總長、財政總長、交通銀行總理等數職於一身,是北洋政府權重一時的政客,曾參與同日本公使談判“二十一條”。五四運動期間,被指為賣國賊,住宅慘遭燒燬。

抗日戰爭時期,曹汝霖不與日本人合作,拒絕擔任偽職,後被動掛上偽華北臨時政府最高顧問、華北政務委員會諮詢委員等虛銜,但並未給日本人出力,算是保持了晚節。

曹汝霖除了在政治舞臺上留下斑斑劣跡外,畢業於日本政法大學的他,還曾有“民國第一大律師”的美譽,多次為當事人出庭執行辯護。其中,經他之手的《姦非致死之辯訴》,後來還成為許多法律人士製作法律文書時重要的參考資料之一,並被當成經典法律文書收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文書情境寫作教程》一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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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非致死之辯訴》講的是個什麼故事呢?現在看來,這事也很奇葩——講的是一對周氏姐妹因奸一名李姓男子,至男方死亡,託人找到曹汝霖上訴申辯並勝訴的故事。關於事情的來龍去脈,當時的案情記載非常詳細:

寶山某鎮,有周姓姊妹,鳳寶、蓉寶。雖屬村姑,而豐致嫣然。惟天性風騷,時與鄉無賴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間脫花,適某店學徒李甲,途經其處,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歡。時正夕照西沉,金風送爽,某學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脫而死。時兒女手足無措,呆若木雞,適有警士過此,遂為所見,詢得實情,帶回所中。所長某,以事關刑事,不敢自專,即送至縣屬訊辦。知事民國初年,絕大多數縣仍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縣長監理司法。張某,更屬庸懦之輩,一任承審員之訊理。而此案結果,以事實確鑿,某學徒因輪姦斃命,周氏姐妹以姦非致人於死地。惟因貪歡誤殺,情有可原,乃為減等治罪。獄將成,律師曹汝霖適赴吳淞遊覽,聞其事而哀之,語人曰:“貴地豈無人知法律者耶?”人奇其言,爭相詰問,曹告以周氏姊妹不應受此枉罪。有周之戚沈某,求曹代為辯白,曹乃慨然允之,並不求報,乃對客揮毫,代做一控訴狀,上訴江蘇高等廳。

簡單來說,就是江蘇寶山某地的一對姓周的姐妹,雖為村姑,但天生麗質,且喜與青年男子私混(“時與鄉無賴作桑濮之行”,文中的“桑濮”,系以“桑間濮上”代指男女幽會之事)。某年秋天,正在國間勞作的姐妹倆,偶遇了回家路經其地的李姓學徒,周氏姐妹就上前調戲李某,結果,李某經不住誘惑,三人便“席地交歡”,遇到這等好事,情難自禁的李某剎不住車了,結果“恣情不休,竟至精脫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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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氏姐妹被拿送有司後,寶山縣令以“周氏姐妹以姦非致人於死地”之由,欲判周氏姐妹入獄。結果,這事被閒遊到此的大律師曹汝霖獲知,對案子的判決提出異議。周家人聽說有大律師過此,便找上曹汝霖,希望他能幫周氏姐妹做無罪辯護。

令周家人欣喜的是,“曹乃慨然允之,並不求報,乃對客揮毫,代做一控訴狀,上訴江蘇高等廳”,免費替周氏姐妹打了場公益官司。法律科畢業的曹汝霖,很快就為當事人寫就申辯狀,其文曰:

為不服周鳳寶、周蓉寶姦非致死李甲一案,提起控訴事。竊本案事屬奸斃,本無疑義。李甲為控訴人因奸致斃,事實昭彰,又無辯論餘地。惟本案理雖云然,法尚未妥。其最要之點,研究李甲是否為控訴人強迫成奸。設無強迫行為,是屬雙方和誘相姦者,當然不負刑事責任。查犯罪之成立,須以犯罪者是否有此能力為標準。設無能力,雖有犯罪嫌疑,故不能強以罪狀加諸也。今控訴人系弱質少女,既無強迫求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設李甲而不願和誘也,控訴人焉能相強,何致斃命?李甲而情甘相歡也,貪慾喪身,雖死奚懟?咎由自取,報有應受!謂伯仁王導的堂兄江州刺史王敦,永昌元年起兵,攻入建業,以舊怨殺周。事前曾告訴王導,王導沒有表態。後來王導得知周顗曾在元帝面前為王敦謀反的事,多次為自己辯護,於是痛哭流涕說:“吾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負此良友!”由我而死則可,加害果非其罪也。律諸刑訴,婦女無強姦男子之名案,原判何能比擬男子奸死女子之條文?任意援引,法所不容。請撤銷原判,以伸冤抑。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曹汝霖的辯護思路非常清晰,曹汝霖首先承認,李甲的死亡確屬“以奸斃命”,但關鍵不在於女子強姦男性是否構成犯罪,而在於李甲作為死者,是否是被周氏姐妹“強迫成奸”。為此,曹汝霖提出了自己的辯訴理由:

民國奇案:兩姐妹行奸一男致人死亡,最終被判無罪!

1.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經風的少女而已,“既無強迫成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設不是李甲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那周氏姐妹又怎麼可能“得逞”呢?2.當前,李甲已經死亡,案件又無目擊證人,屬於“死無對證”的情形。此時依據第一條理由,當下是沒有證據證明李甲是不是“自願”的。

綜上所述,曹汝霖認為很大程度上週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強姦”李甲,實為“通姦”,該案應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對周氏二姐妹應當做無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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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等法院聽完曹汝霖的辯護也拿不定主意,於是請示當時的京師大理院和總檢察廳,二機關都同意了曹汝霖的意見。最終,二姐妹被無罪釋放。

“此狀條理清晰,振振有詞。高檢廳亦不能決,曾店請京師大理院及總檢廳,示遵。覆電以法律無明文,不為罪。獄尋寢,而此一對姊妹花遂得宣告無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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