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
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
依法開展“兩項監督”工作,
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內容。
對於依法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
兩個案例,讓你更瞭解檢察機關“兩項監督”
漏捕漏訴及違法偵查等行為,
對於維護司法公正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了解檢察機關的“兩項監督”吧
案例一
謝某某等人涉嫌組織賣淫案
(糾正漏捕)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蘭某某組織管理人員謝某某和業務員陳某某、莫某某、邱某某以及多名賣淫女子在贛州市南康區某酒店多次從事賣淫活動。
(二)訴訟經過
公安機關對蘭某某涉嫌組織賣淫案提請批准逮捕,南康區檢察院認真審查,迅速釐清該團伙的組織架構,發現謝某某等4人退繳違法所得後被取保候審,遂依法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追捕謝某某等4人。後公安機關將上述4人提請批准逮捕,南康區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經法院審判,上述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三)典型意義
組織賣淫案件對當地社會形象、管理秩序及經濟穩定發展有著惡劣影響。本案為團伙作案,組織賣淫人數多、次數多,社會影響惡劣,犯罪分子雖退繳違法所得,但根據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均應予逮捕,且取保候審容易造成串供、翻供。檢察機關依法追捕4名同案犯,不僅充分體現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而且體現檢察機關嚴厲打擊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力度,有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淨化了社會環境。
案例二
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立案監督)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4月,付某甲在贛州某酒店和其駕駛的轎車內,多次容留付某乙等多人吸毒。
(二)訴訟過程
崇義縣檢察院在與公安機關溝通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中,發現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僅被行政處罰,遂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後,崇義縣檢察院主動引導偵查取證,公安機關以該案為線索,深挖出朱某某、黃某某等一批容留他人吸毒案8件10人,何某某等販賣毒品案3件。經法院審判,上述案件均已作出有罪判決。
(三)典型意義
崇義縣檢察院通立案監督並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引導公安機關依法規範收集證據、準確適用法律,通過監督一個案件,深挖一批涉毒窩案,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精準有效監督,有力地打擊了毒品犯罪。同時,注重延伸監督觸角,結合“國際禁毒日”活動,與法院在當地某學校進行公開庭審,法院當庭作出有罪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贛州檢察機關將繼續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切實增強做好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和責任感,做到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著力規範監督工作,提升監督品質,確保監督實效,維護司法公正,為平安法治贛州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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