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3月17日,由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2017年8月至今,被告云南广龙电力有限公司在开远市小龙潭镇则旧村委会梅塘村小组南盘江旁新建水电站过程中, 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使用林地的审批范围外,占用林地建设弃渣场、生活营区及道路等。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93.5亩。案发后被告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绿化补种,但目前仍有48.91亩林地未恢复,其中包括国家级公益林17.53亩、防护林31.38亩未得到恢复。涉案林地植被恢复治理费用共计1488462.9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擅自占用林地,造成原有植被大面积毁坏,致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对被告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中的要求进行补植补种,如不履行补植义务,则判令被告承担植被恢复治理费1488462.9元,由相关部门代为补种管护。被告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愿按照《植被恢复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绿化补植补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求被告恢复被毁植被,更是为了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警示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将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根植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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