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原有未领的养老金有权领回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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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上是次月(因为当月参保人员还在缴费状态)就是应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点(当然前提是缴费满十五年),而不是审批退休时间。对于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除非具有不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情形,其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应当确定为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而非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

但是,很多地方社保部门,都规定审批计发养老金时间,为养老金待遇发放时间。由于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延迟办理退休,造成迟发养老金的情况不予补发。

这个问题,参保人员在国企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因为延迟办理退休,用人单位一直发放工资,要求补发养老金也不合理。但如果,参保人员是民营企业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认为社保部门应予以补发。

如果社保部门不同意,参保人员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社保部门计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到审批退休当月时间段每月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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