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銷售“TCL”等商標侵權產品 3人被海口瓊山法院判賠29萬元

私自銷售“TCL”等商標侵權產品 3人被海口瓊山法院判賠29萬元

近日,海口市瓊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負責人陳曉倩通過“雲調解”,成功促成六宗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獲賠29萬元,被告須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該案件圓滿解決。

原告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標“TCL”“羅格朗”“LEGRAND”“legrand”商標的合法權利人,TCL集團有限公司、LEGRANDFRANCE公司先後將以上商標許可給原告在與被許可商標指定註冊範圍相同的商品上,並明確授權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根據中國商標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被許可商標的權利以抵制他人對被許可商標的侵權行為。

2018年3月份,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獲知海南省海口市某大學項目工程中涉嫌使用假冒的涉案商標產品,後經知產諮詢公司及公安機關調查後證實該批產品上確實標有“TCL”“羅格朗”“LEGRAND”“legrand”等字樣,系三被告分別通過自己的淘寶店將該產品銷售給用戶。

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認為,涉案商標知識產權維權等相關權利是其經由涉案商標專用權利人依法授權取得,被告未經許可,私自銷售相關侵權產品,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出訴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案涉侵權產品,銷燬庫存及生產工具;三被告分別賠償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合計100萬元;在報紙上發佈確認侵權聲明。

承辦法官受理該系列案後立即對案件展開調查,在閱讀大量案件相關證據後發現每位被告實際銷售的侵權產品遠未達到100萬的賠償數額,原告訴請的經濟損失賠償額度過高。本著公平正義、快速化解矛盾糾紛的原則,承辦法官對賠償數額酌情認定後,初步擬訂《調解協議》,與原告特別授權律師進行充分溝通協調,並對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了訓誡,最終促成原被告當庭自願達成和解:被告今後不得生產、銷售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享有TCL、Legrand(羅格朗)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並向TCL-羅格朗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9萬元,其中22萬元於當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在庭上自願放棄其他訴求。

據承辦法官調查發現,涉案註冊商標——“TCL”“羅格朗”“LEGRAND”“legrand”均在國內、國際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TCL”註冊商標在1999年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此外,三被告在此案審理前曾因銷售以上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被瓊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刑期,並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至100000元,三被告人所受刑罰均已履行完畢。

“承擔刑事責任不等於免除民事責任,'商標專用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應支持企業因商標權受侵犯提出的合理訴求,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該案承辦法官表示。

據瞭解,該案當事人均不是海南本地人,根據當前形勢,到庭參加訴訟將增加疫情傳播風險及案件訴訟成本,本著“將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承辦法官盡最大努力通過線上方式調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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