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真的是为孩子好吗?

近日,惠水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庭某与被告吴某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生育女儿吴某钰,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自行解除同居关系。2020年1月,经惠水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由吴某抚养,庭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20年2月,庭某以吴某患有疾病为由,向惠水法院第一人民法庭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维护两家人和谐,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希望双方都能从自身经济条件、将来再婚情况、子女成长环境等方面考虑,共同作出最有益于孩子成长的决定。但因原告及其家人不愿支付抚养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家庭情况和疫情后外出务工情况,了解了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实质上是觉得600元的抚养费过高,其强烈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情绪激动,为平复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承办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原告临走前,法官再三对其和家人进行劝说,也将判决结果间接告知了原告,并从其以后生活和工作的角度让其回家考虑。第二天,法庭干警收到了一条原告发来的微信:“法官,我自愿退出,就像你们说的,女孩家以后带个娃嫁人,我也辛苦,娃也受苦,抚养费我每月25号支付”,并向法庭申请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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