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真的是為孩子好嗎?

近日,惠水法院第一人民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糾紛案。

原告庭某與被告吳某同居生活後於2018年生育女兒吳某鈺,後雙方因家庭瑣事自行解除同居關係。2020年1月,經惠水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女兒由吳某撫養,庭某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2020年2月,庭某以吳某患有疾病為由,向惠水法院第一人民法庭提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為最大限度化解雙方矛盾糾紛,維護兩家人和諧,在庭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中,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說,希望雙方都能從自身經濟條件、將來再婚情況、子女成長環境等方面考慮,共同作出最有益於孩子成長的決定。但因原告及其家人不願支付撫養費,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庭審中,承辦法官仔細詢問了原被告雙方各自的家庭情況和疫情後外出務工情況,瞭解了原告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實質上是覺得600元的撫養費過高,其強烈要求變更撫養權,雙方情緒激動,為平復雙方當事人的情緒,承辦法官決定擇日宣判。

原告臨走前,法官再三對其和家人進行勸說,也將判決結果間接告知了原告,並從其以後生活和工作的角度讓其回家考慮。第二天,法庭幹警收到了一條原告發來的微信:“法官,我自願退出,就像你們說的,女孩家以後帶個娃嫁人,我也辛苦,娃也受苦,撫養費我每月25號支付”,並向法庭申請撤回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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