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被逼賣淫跳樓自救律師解讀強迫賣淫罪及刑事責任年齡

據昭通昭陽警方 3月29日通報:經査,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女,16歲)與洪某連(女,50歲,系昭陽區鑽石商務公寓承包人)邀約被害人耿某(女,15歲)到昭陽區珠泉路鑽石商務公寓賣淫,耿某不願意,施某秀便指使陳某(男,15歲)、王某繞(男,18歲)持刀和皮帶對耿某進行威脅,耿某待陳某、王某繞走出房間後,乘施某秀不備,遂從鑽石商務公寓五樓房間窗口跳下後受傷。

15歲少女被逼賣淫跳樓自救律師解讀強迫賣淫罪及刑事責任年齡

解讀:涉案罪名:本案應以組織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事實披露只是持刀威脅,如果有傷害他人,應當是故意傷害罪與組織強迫賣淫罪數罪併罰。

15歲少女被逼賣淫跳樓自救律師解讀強迫賣淫罪及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本案中有15、16、18歲涉案,刑事年齡責任如何規定呢?首先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即16週歲以上對所有犯罪均應負責,而民事是18週歲。其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對這幾類犯罪負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

故本案中15歲陳某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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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情節。另外本案中披露情節律師簡單推定受害人跳樓自救,致使犯罪目的未實現,是未遂情節。但未遂非犯罪嫌疑人本意,且導致受害人受傷,同時因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應從重處罰。因此並不能輕判,法律規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判決。

本案刑期: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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