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的股權與糊塗的親情

孟女士是家中的三女兒,上面有兩個哥哥。她大學畢業後選擇創業,辛苦了三年後,企業做的蒸蒸日上,效益越來越好。這時,她的母親找到她,說她一個女孩做公司不容易,正好兩個哥哥都不是外人,可以讓他們到公司一起幫她。孟女士剛開始是拒絕的,她知道哥哥們都是眼高手低,只是想來分公司的利益,但又拗不過母親,只能答應母親的請求。


明確的股權與糊塗的親情


可是母親還是再三的找她,要求在公司給兩個哥哥一定的權力。反正都是一家人,給點權力哥哥們在公司也有面子,孟女士就在還不清楚股權的情況下,就和哥哥們平分了公司的股權,而且呢,在變更公司章程的時候,也沒有約定公司誰說了算,也就是誰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沒想到的是,兩個哥哥在公司之後的日子裡,一個要求負責採購,一個要求負責銷售,非但不好好配合日常工作,處處跟她作對不說,還經常在股東會上否定孟女士的決策,使孟女士多數的商業策略都無法正常實施。


明確的股權與糊塗的親情

由於股權均分,孟女士只佔到了公司33.33%的股權,在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公司的控制權...而哥哥們又是自己的親人,請佛容易送佛難啊!


是什麼導致孟女士一步步失去自己在公司的控制權呢?孟女士扶持自己的親人沒有錯,但錯就錯在沒有重視到公司股權的重要性。老闆一定要懂財稅,提前做好股權設計。


要知道,在企業高層的管理中,掌握股權才是王道。表決權等於控制權,非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權利與其相控制的股權大小是緊密相關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我們來看看公司法關於股權的規定:

1、67%--絕對控制權,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51%--相對控制權,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34%--安全控制權,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10%--臨時會議權,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3%--臨時提案權,提前開小會

9、1%--在股份有限公司,有代位訴訟權,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在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股東0.1%以上的股東就有代為訴訟權。


綜上,如果孟女士想要更好的掌控自己的公司,就必須得讓自己擁有到達67%的絕對控制權,那麼她怎麼取得呢?


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她可以跟哥哥們商量,收購他們的部分股權,讓自己的持股比例達到67%;


第二種方法: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自己享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這樣她才能保證自己擁有絕對控制權,才能更好的運營公司。

如果老闆想通過另外一種財務股權設計,保證自己的絕對控股權,分紅合法少交20%的個人所得稅,做好家族財富傳承,請持續關注“智財互聯”公眾號及線下老闆財稅課程。


文 :瑞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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