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無論是貪汙罪還是職務侵佔罪,其實主要都是內部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非法佔用了屬於公家財物的行為,從這點上來看這二者還是存在一定相似之處的。

  一、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兩者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財物。

  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於公共財物;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問、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其中既包括國有、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人財產。

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二、貪汙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汙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汙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汙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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