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長張洪亮10年貪864萬 終審被判無期

淄博齊魯網9月11日訊 (記者 王曉娜 通訊員 張玉傑 王飛)9月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淄博師專原黨委書記張洪亮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終審裁定。

張洪亮,男,1955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淄博市教育委員會調研員、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長,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洪亮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洪亮利用擔任市教育局副局長、局長、淄博師專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64萬餘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洪亮利用擔任市教育局局長、淄博師專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單位公款,共計324萬餘元。2004年,被告人張洪亮利用擔任市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兩次將單位公款1 000萬元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謀取個人利益。

2014年7月17日,淄博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洪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宣判後,被告人張洪亮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終審裁定認為,上訴人張洪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親屬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洪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汙罪;張洪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張洪亮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依法懲處,並予並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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