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收到的錄用通知書,年後竟成了廢紙一張?

作者 | 王業子 槐城律師

春節意味著辭舊迎新,受此觀念影響,年底向來是人們離職的高峰期。很多人選擇在春節前辭職,過了年再找新工作,還有的人更會計劃,在春節前找好新工作再離職,年後入職。

然而計劃沒有變化快,今年受到疫情影響,很多企業經營困難,希望精簡員工,這就導致了一些人年前明明已經收到了錄用通知書,年後卻被告知取消錄用。此時上一份工作已經辦好了離職手續,他們只能陷入沒有工作的尷尬境地。

那麼,企業可否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員工?


1

取消錄用事件頻發

非疫情防控期獨有


由於本次疫情發生突然,目前尚無企業以疫情為由取消錄用員工的裁判案例,但我們可以從其他同類案例中總結法院的裁判規則。


2017年10月26日,益海公司向陳先生髮出面試邀請郵件,陳先生於當日回覆併發送了《個人簡歷》。11月6日,益海公司發郵件給陳先生,稱將正式聘用陳先生為公司某項目部品牌主任,並以附件形式一併發送了《錄用通知書》、《入職須知》等。


年前收到的錄用通知書,年後竟成了廢紙一張?


陳先生簽收了該錄用通知,確認可在12月6日前辦理入職手續,並向原工作單位提出離職,於12月5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然而在12月1日及12月3日,益海公司在陳先生已經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仍以陳先生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為由,兩次通知陳先生不予錄用。


陳先生不服,由此向法院起訴。


2

《錄用通知書》構成要約

員工承諾即成立預約合同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益海公司已經向陳先生髮出《錄用通知書》,該《錄用通知書》關於錄用的內容表述具體、明確,足以使陳先生確信益海公司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但此後益海公司又通知陳先生不予錄用。益海公司的行為損害了陳先生因信賴該錄取通知而實施的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行為所喪失的利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陳先生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

參考這個案例體現的法院裁判規則,衡量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員工的效力。


年前收到的錄用通知書,年後竟成了廢紙一張?


《錄用通知書》在性質上屬於企業發出的希望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要約,員工在收到該通知書後確認入職,即作出了有效承諾。此時企業與員工之間成立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預約合同,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目前疫情防控確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壓力,但這明顯並非解除合同或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因此企業並不能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員工。


3

槐城律師建議


理論上,企業發出了《錄用通知書》且員工確認即成立預約合同,不可隨意解除,但實踐中,企業如果能夠注意一些細節,仍能更大程度上避免不小心錄用到不合格的員工。槐城律師結合法律和司法實踐,提出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企業應在發出《錄用通知書》前,對擬錄用員工進行詳細背景調查,而非在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再行調查,以免發生擬錄用員工基於信賴利益而辭職後未能入職的情況,使企業承擔訴訟風險;


2、企業的招聘信息或發出的《錄用通知書》,應增加“如若求職者提供信息不真實便可取消錄用或解除合同”等類似條款,以賦予企業約定解除權;


年前收到的錄用通知書,年後竟成了廢紙一張?


3、企業可調整《錄用通知書》的內容,避免使其構成要約。要約的內容應具體確定,且應表明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因此,《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可採用“xx公司確認聘用您為本公司員工的意願”等類似表述。


4、若企業發出了《錄用通知書》後確需取消錄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賠償擬錄用員工辭去上一份工作後的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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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益海嘉裡食品營銷有限公司、陳濤二審案,(2019)粵03民終25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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