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第一天便再次强奸,偷拿对方戒指并刺伤追赶的路人

案例】王某(男,26岁)4年前因为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监狱因为表现良好,减刑一年,提前出狱,但是出狱后,王某感觉这个世界变化太快了,曾经的苹果4,如今的苹果8,自己感觉已经完全不适应这个社会了。晚上,王某喝了半斤酒,独自一人往一茂密的树林走去,他记得自己上次入狱前在这里埋了一把大砍刀,没想到很快就找到了。正准备返回的时候,王某发现不远处好像有一女子(后来证明是朱某,45岁)在哪里大便。王某看了一会,可能是在监狱待的太久,顿时其了色意,他用砍刀劫持了朱某强行,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偷偷地把朱某手提包里的戒指(经过鉴定1万元)拿走了。王某完事就跑,但是朱某喊叫,有2个村民赶来追赶王某,在追上,王某持刀对两人进行威胁,砍伤一人,不过是轻微伤,后被两人制服。

出狱第一天便再次强奸,偷拿对方戒指并刺伤追赶的路人|案件分析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手持砍刀对朱某进行胁迫,显然采取了压制妇女的手段,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侵犯了朱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王某偷走戒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狱第一天便再次强奸,偷拿对方戒指并刺伤追赶的路人|案件分析

从上面的法条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普通抢劫:3年—10年,而普通盗窃:3年以下。王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是为什么会评价为抢劫呢?这是因为王某盗窃后又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行为,其行为完全如何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也是抢劫罪,只是对这种抢劫罪的称呼)。

刑罚设置转化型抢劫的目的是:盗窃是秘密取财,对人身基本伤害,但是后期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是对人身有巨大的危害的,因为法律予以严惩,将这种情况拟制成“抢劫罪”。比如本案,王某造成一村民轻微伤。

此外因为王某属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5年之内(事实他才刚出狱一天)再次犯罪,并且后罪肯定要判有期徒刑以上,

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出狱第一天便再次强奸,偷拿对方戒指并刺伤追赶的路人|案件分析

结语:王某刚出狱就马上面临入狱,当然在审判之前是在看守所里带着,我真知道说什么好,难道是外面没地方吃饭么,两罪加上从重,你差不多判处10年有期徒刑,当你再次出来的时候,世界的变化更是让你瞠目结舌。预防罪犯再次犯罪,要让他们出狱后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否则罪犯更容易再次铤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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